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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高新区新引进青年人才租房补贴暂行规定(修订)

第一条  为帮助企业引进和留住人才,吸引更多人才在高新区居住,根据区党委、区管委会《关于实施引进培育人才 凤凰计划的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高新区主园区注册登记并纳税的企业201571日后新引进青年人才(以下简称青年人才),包括接收的应届毕业生、新调入的在职人才、新引进的归国留学人员等。

第三条  符合条件的青年人才可享受36个月的租房补贴,补贴标准为:

(一)具有博士学位的,1200/月;

(二)具有硕士学位的,800/月;

(三)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学士学位的,400/

(四)高级技能人才,400/月。

第四条  申请租房补贴的青年人才,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或教育部认可的海外同等学历(学位);高级技能人才应符合《珠海市紧缺技工工种目录》且取得技师以上国家资格证书;

(二)租住在高新区主园区;

(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珠海市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企业提供住房

(四)符合相关年龄条件:本科未满30周岁、硕士未满35周岁、博士未满50周岁、高级技能人才未满50周岁,年龄计算截止到申请当月。

第五条  租房补贴每半年申请一次,申请时间为每年9月和次年3。由青年人才所在企业统一向区人才工作部门提出申请。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享受的租房补贴待遇:

(一)享受租房补贴期间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享受租房补贴期间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享受租房补贴期间申请人资格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要求的;

)有其他需要终止享受租房补贴待遇情形的。

第七条  申请人以隐瞒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领租房补贴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并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八条  用人单位为本企业不符合条件员工或非本企业员工申请租房补贴的,一经发现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为其员工提出的租房补贴申请。

第九条  本规定由高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珠海高新区新引进青年人才租房补贴暂行规定》(珠高人保〔2016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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