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帮助企业引进和留住人才,吸引更多人才在高新区居住,根据区党委、区管委会《关于实施引进培育人才 “凤凰计划”的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高新区主园区注册登记并纳税的企业2015年7月1日后新引进的青年人才(以下简称“青年人才”),包括接收的应届毕业生、新调入的在职人才、新引进的归国留学人员等。
第三条 符合条件的青年人才可享受36个月的租房补贴,补贴标准为:
(一)具有博士学位的,1200元/月;
(二)具有硕士学位的,800元/月;
(三)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学士学位的,400元/月;
(四)高级技能人才,400元/月。
第四条 申请租房补贴的青年人才,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或教育部认可的海外同等学历(学位);高级技能人才应符合《珠海市紧缺技工工种目录》且取得技师以上国家资格证书;
(二)租住在高新区主园区;
(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珠海市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企业未提供住房;
(四)符合相关年龄条件:本科未满30周岁、硕士未满35周岁、博士未满50周岁、高级技能人才未满50周岁,年龄计算截止到申请当月。
第五条 租房补贴每半年申请一次,申请时间为每年9月和次年3月。由青年人才所在企业统一向区人才工作部门提出申请。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享受的租房补贴待遇:
(一)享受租房补贴期间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享受租房补贴期间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享受租房补贴期间申请人资格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要求的;
(四)有其他需要终止享受租房补贴待遇情形的。
第七条 申请人以隐瞒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领租房补贴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并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八条 用人单位为本企业不符合条件员工或非本企业员工申请租房补贴的,一经发现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为其员工提出的租房补贴申请。
第九条 本规定由高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珠海高新区新引进青年人才租房补贴暂行规定》(珠高人保〔2016〕4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