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季度,高新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扎实推进高质量发展,全力推动“稳岗惠企”政策持续显效,工业服务业延续较快增长,消费领域加速回暖,经济运行开局良好、发展态势向新向好。
根据珠海市地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结果,一季度,高新区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06.81亿元,按不变价格计算,同比增长8.1%。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0.18亿元,同比下降39.8%;第二产业增加值51.96亿元,同比增长14.5%;第三产业增加值54.67亿元,同比增长3.5%。
(一)工业生产较快增长。一季度,全区规上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27.0%。全区四大支柱产业中,精密机械制造业、生物医药业、电子信息业、家电电气业增加值同比分别增长73.6%、6.2%、16.9%、5.9%。高技术制造业增加值同比增长46.8%,占规上工业增加值比重77.0%。全区“4+3”产业增加值同比增长31.5%,其中,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与健康、集成电路、智能家电同比分别增长42.2%、75.2%、15.3%、8.3%、21.0%、12.5%,精细化工同比下降3.0%。
(二)服务业稳中向好。一季度,全区服务业增加值同比增长3.5%,增速比上年全年加快3.2个百分点。其中,金融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加值分别增长25.8%、6.2%、5.2%。1-2月,全区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同比增长4.0%,其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营业收入同比分别增长17.7%、3.4%。
(三)固定资产投资降幅收窄。一季度,全区固定资产投资同比下降22.4%,较上月降幅收窄1.5个百分点。分领域看,工业投资同比下降43.5%,较上月降幅收窄7.4个百分点。其中工业技改投资同比增长15.1%,工业技改投资占工业投资比重提高至58.7%,比重同比提高29.9个百分点。基础设施投资同比下降46.4%,较上月降幅收窄19.4个百分点。房地产市场整体延续上年四季度以来的止跌回稳势头,房地产开发投资同比增长14.4%,商品房销售面积同比增长1.7%。
(四)市场销售稳中有进。一季度,全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21.37亿元,同比增长41.5%,较上月增速提升8.6个百分点。按消费类型分,商品零售额同比增长85.1%;餐饮收入同比下降5.7%。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加力扩围,限额以上商品零售中,汽车类、通讯器材类、家用电器和音像器材类商品零售额同比分别增长36.2%、168.9%、300.3%。线上消费保持较强拉动作用,限额以上通过公共网络实现的商品零售额增长175.8%,拉动限额以上单位商品零售额增长75.0个百分点。
(五)外贸进出口稳步增长。一季度,全区外贸进出口总额141.99亿元,同比增长24.0%。其中,出口总额128.48亿元,同比增长28.5%;进口总额13.51亿元,同比下降7.2%。规上工业企业出口交货值同比增长88.1%。
(六)财政收支总体平稳。一季度,全区一般公共预算收入7.97亿元,同比增长26.8%,增速较上月提升6.3个百分点。一般公共预算支出8.75亿元,同比增长3.8%,增速较上月提升2.5个百分点。其中,九项民生支出同比增长16.0%,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84.4%。一季度,全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238元,同比增长3.6%,较全市增速高0.8个百分点。
总的来看,一季度,随着各项宏观政策继续发力显效,全区经济起步平稳、开局良好,延续回升向好态势。但也要看到,当前外部环境更趋复杂严峻,有效需求增长动力不足,经济持续回升向好基础还需巩固。下阶段,要认真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和市委“1313”思路举措,按照珠海市2025年高质量发展“十大专项行动”方案要求,积极应对外部环境的不稳定性、不确定性,持续推动经济回稳向好、高质量发展,奋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
附注:
1.根据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结果对地区生产总值进行了修订,2025年地区生产总值相关指标增速按照可比口径计算。
2.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及其分类项目增长速度按可比价计算,为实际增长速度;其他指标除特殊说明外,均按现价计算,为名义增长速度。
规模以上工业的统计范围为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
由于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范围每年发生变化,为保证本年数据与上年可比,计算产品产量等各项指标同比增长速度所采用的同期数与本期的企业统计范围尽可能相一致,和上年公布的数据存在口径差异。主要原因:一是统计单位范围发生变化。每年有部分企业达到规模纳入调查范围,也有部分企业因规模变小退出调查范围,还有新建投产企业、破产、注(吊)销企业等影响。二是部分企业集团(公司)产品产量数据存在跨地区重复统计现象,根据专项调查对企业集团(公司)跨地区重复产量进行了剔重。
3.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为计划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项目投资及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
4.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范围是从事商品零售活动或提供餐饮服务的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户。其中,限额以上单位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单位)、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单位)、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单位)。
由于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单位)范围每年发生变化,为保证本年数据与上年可比,计算限额以上单位消费品零售额等各项指标同比增长速度所采用的同期数与本期的企业(单位)统计范围相一致,和上年公布的数据存在口径差异。主要原因是每年都有部分企业(单位)达到限额标准纳入调查范围,同时也有部分企业(单位)因规模变小达不到限额标准退出调查范围,还有新开业企业、破产、注(吊)销企业(单位)的影响。
5.部分数据因四舍五入,存在总计与分项合计不等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