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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法律援助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2017年10月司法部下发《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的通知,同年11月广东省司法厅发出通知,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随着工作的逐步推进,我区法律援助的需求将会大幅上升2015年起至今,累计提供法律援助391件,解答援助咨询2290人次,并呈现上升趋势,为使更多的贫弱残者获得法律援助,把法律援助工作纳入规范化轨道,促进试点工作的落地生根,制定《管理办法》是十分必要的。 

二、制定《管理办法》的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条例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等有关规定。

三、《管理办法》的制定标准

《管理办法》全文共二十七条,按照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审查、指派、承办、监督的办理流程制定。一是对具有我区特色的举措,独立成条。如第(十)条法律援助的指派原则”。二是对刑事案件辩护全覆盖工作纳入《管理办法》的制定,并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细化实际举措。三是对上位法已经很明确很具体的要求,直接沿用。如第(五)条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法律援助的申请”、第(六)条“非受理范围法律援助申请的告知义务”等等。

四、《管理办法》内容的基本说明

(一)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是指承接法律援助工作职责的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方便困难群众就近申请法律援助,我区按要求成立区法律援助处,与司法所合署办公。但按照《法律援助条例》相关规定,只有区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才有权设立,因此我区法律援助工作履行主体身份有瑕疵。

(二)法律援助范围:除法律规定的指定辩护和当事人申请的情形外,根据司法部、省司法厅关于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相关规定,扩大了法律援助范围,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列举了公安、检察院、人民法院送交的法律援助案件。

(三)法律援助指派:法律援助机构为受援人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会将配套的律师库资料介绍给受援人,原则上以受援人选择为主,当受援人放弃指定或无法指定时,将实行机构选任,这一原则打破原来统一由机构指派的模式,为全市首创,并更具有人性化。

(四)案件办理:

采取案件抽查、回访、实地调查、质量评估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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