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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珠海高新区促进科技创新扶持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一、目的和必要性

截至2018年底,我区拥有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481家、省级新型研发机构4家、国家级企业研发机构2家,省级企业研发机构83家,市级企业研发机构93家、南方软件网络评测中心和集成电路设计服务中心等市财政资金主导建设的公共平台、珠高检测和ABB等企业主导建设的公共平台。目前我区已在高企、研发机构、公共平台、产学研合作等方面形成了一定基础,形成了以名牌大学为依托、以科技企业为主体、集“产学研政孵投”于一体的高科技产业走廊。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度参与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充分发挥科技创新的支撑引领作用,不断激发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我局起草了《珠海高新区促进科技创新扶持办法(试行)》,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二、主要内容

(一)深入推进高企“树标提质”。

办法第三条:对原《珠海高新区推动高新技术企业树标提质扶持办法》(珠高科〔2018〕216号)予以修订。

第一款对首次认定的高企最高给予奖励资金20万元,对重新认定的高企给予奖励资金10万元。

第二款对纳入全市综合创新能力前50名、税收贡献前50名、成长性排名前50名三个名单之一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奖励资金10万元。

第三款对当年产值(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增加值率40%以上、纳税总额在我区排名前5名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年产值(营业收入)同比增速给予最高2500万元的奖励。

(二)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

办法第四条:对新认定的省、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资金。对更高级别的企业研发机构,从高补足奖励资金。对协议引进并享受财政资金扶持的新型研发机构,不适用本条款。

(三)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发展。

办法第五条:对2018年以来企业首次认定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200万元、6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同一级别的企业研发机构,只奖励一次。对更高级别的企业研发机构,从高补足奖励资金。

对比我区原企业研发机构扶持政策,省、市级奖励标准不变,国家级奖励标准由100万元调整为200万元。由于我区企业研发机构扶持政策于2017年底已到期,2018年我区全志科技新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16家企业新认定省级研发机构,17 家企业新认定市级研发机构。为保持政策的延续性,本条款有效期覆盖至2018年度。

(四)支持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发展。

办法第六条:对孵化器内由市级财政性资金扶持建设的主导产业公共服务平台,按每月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给予房租补贴,单个平台补贴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

本条款源自《珠海高新区扶持在孵小微企业发展暂行规定》(珠高〔2016〕12号),其中对补贴范围进一步明确。

办法第七条:对原《珠海高新区鼓励市场化主体建设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暂行规定》(珠高〔2016〕31号)予以修订,对我区主导产业内民营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经认定后,按核定的区内企业向其购买服务的实际发生费用,给予购买服务企业50%的补贴,单个企业年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

(六)其他重要事项。

办法第十条:本办法适用于2019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相关企业和机构,有效期截至2019年12月31日,另有规定除外。

原《珠海高新区推动高新技术企业树标提质扶持办法》(珠高科〔2018〕216号)、《珠海高新区扶持龙头高新技术企业办法(试行)》(珠高〔2017〕46号)、《珠海高新区鼓励市场化主体建设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暂行规定》(珠高〔2016〕31号)、《珠海高新区科技创新券后补助暂行规定》(珠高〔2016〕37号)、《珠海高新区企业研究开发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珠高〔2016〕26号)同时废止。

原《珠海高新区鼓励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暂行规定(修订)》(珠高〔2016〕55号)有效期内已引进的市外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标准仍按原办法执行。

《珠海高新区扶持在孵小微企业发展暂行规定》(珠高〔2016〕12号)中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房租补贴有关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三、制定依据

(一)《珠海市推动高新技术企业树标提质的行动方案(2018-2020年)》(珠科工信〔2018〕579号)

(二)《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新型研发机构管理的暂行办法》(粤科产学研字〔2017〕69号)

(三)《珠海市科技创新公共平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珠科工信〔2018〕675号)

(四)《珠海市市级重点企业技术中心和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暂行管理办法》(珠科工信〔2017〕973号)

珠海高新区促进科技创新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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