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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失效)关于《珠海高新区鼓励科创板上市奖励办法》 政策解读

一、《办法》出台的必要性

科创板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推动科技创新发展的重要战略举措,对于集聚了大批科创型企业的高新区尤其具有重要意义。高新区现有的上市挂牌办法主要面向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及境外上市挂牌企业,并未覆盖科创板。科创板制度自2019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高新区适时制定科创板奖励政策,填补当前政策空白,具有必要性。

二、《办法》出台的依据

为鼓励高新区企业把握科创板战略机遇,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壮大,我局参考《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珠海市企业上市挂牌奖励实施办法》、《珠海高新区鼓励企业上市及新三板挂牌办法》(以下简称“上市挂牌办法”)及各地相关政策,结合高新区实际与科创板特点,起草了《珠海高新区鼓励科创板上市奖励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本办法”)。

三、《办法》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有10个条款,现对各条款逐一作详细解读。

第一条:阐述本办法的政策目的。本办法鼓励珠海高新区企业把握科创板战略机遇,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壮大。

第二条:明确本办法的奖励对象。本办法参照上市挂牌办法制定该条款。商事登记住所、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高新区主园区,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立科创板上市择优培育机制。由区金融工作部门负责遴选潜力企业,建立科创板培育库,开展培育工作。

第四条:建立科创板上市优先服务机制。对科创板培育库企业在上市过程中需办理的行政事务,区各职能部门应主动服务、优先办理、高效解决。

第五条:规定科创板上市奖励方式。本办法参考上市挂牌办法,按照上市流程分阶段给予奖励,企业在科创板上市,向上海证券交易提交注册申请材料被受理的,给予50万元奖励;成功上市的,给予150万元奖励。科创板上市奖励比主板、中小板及创业板提高了50万元,主要是考虑到科创板允许未盈利的科创型企业上市,这部分企业经营负担相对较重,有必要给予更大力度的奖励,降低企业上市的成本。

此外,由于科创板刚刚设立,首批上市企业的开拓难度较大,因此大部分企业对科创板持一定观望态度。为了提高区内企业赴科创板上市的积极性,鼓励区内企业抢占科创板先机,本办法进一步规定,上市时间位列珠海市前三名的,另外给予100万元奖励;位列高新区前三名但不是珠海市前三名的,另外给予50万元奖励。此项规定有助于形成区内企业奋发争先的良好工作局面。

第六条:规定新三板挂牌企业转至科创板上市奖励方式。本办法参照上市挂牌办法制定该条款,新三板挂牌企业转至科创板上市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补足差额奖励。

第七条:规定市外科创板上市企业迁入和高新区企业股权收购市外科创板上市企业的奖励方式。本办法参照上市挂牌办法制定该条款,市外科创板上市企业将商事登记住所迁入高新区(不含被高新区企业股权收购而迁入的情况)并在高新区纳税的,给予150万元奖励。高新区企业通过股权收购控股市外科创板上市企业,并将其商事登记住所迁入高新区且在高新区纳税的,给予该高新区企业100万元奖励。

收购迁入情况下,为避免产生歧义,导致高新区企业和科创板上市企业同时来申请奖励,在迁入奖励时明确了不含被高新区企业股权收购而迁入的情况。

第八条:规定科创板上市企业再融资奖励方式。本办法参照上市挂牌办法制定该条款,再融资募集资金50%以上用于高新区的,按实际再融资金额的1‰进行奖励,最高奖励80万元。

第九条:规定获得奖励的企业应当承担的义务。本办法参照上市挂牌办法制定该条款,要求企业自获得奖励起10年内不得迁出高新区或改变纳税义务,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条:规定本办法的有效期及解释主体。高新区正处于快速发展过程中,发展环境、条件变化较快,本《办法》仍须在执行中不断修改、完善,故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四、与市政策对接情况

珠海市现有鼓励企业上市及挂牌的办法有《珠海市企业上市挂牌奖励实施办法》(珠金〔2017〕254号),我区《办法》参考市政策制定,与其并无冲突部分。

珠海高新区鼓励科创板上市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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