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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珠海高新区促进科技创新扶持办法(修订)》的政策解读

一、目的和必要性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目前我区已在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公共平台、产学研合作等方面形成了一定基础,形成了以名牌大学为依托、以科技企业为主体、集“产学研政孵投”于一体的高科技产业走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珠海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等文件精神,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度参与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保持扶持政策的持续性和有效性,结合实际,我区于3月1日印发出台了《珠海高新区促进科技创新扶持办法(修订)》。

二、主要内容

《珠海高新区促进科技创新扶持办法(修订)》主要包括了八个政策点。

(一)深入推进高新技术企业“树标提质”。

为推动我区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快速增长,质量稳步提升,同时吸引更多我区主导产业企业的上下游企业集聚我区,拟从认定、引进、树立标杆三方面对企业给予奖励。

一是对通过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最高给予奖励资金30万元,对通过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奖励资金20万元。

二是对从市外引进我区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落户奖励资金最高50万元。

三是对纳入全市综合创新能力100强、税收贡献100强、成长性排名100强三个名单之一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奖励资金10万元。

(二)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发展。

为鼓励企业新建或完善研发机构,积极提高自主创新及研发能力,对企业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5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同一级别的企业研发机构只奖励一次。

(三)支持协同创新中心建设。

为吸引高校、科研机构(含具有研发能力的医疗机构)、行业龙头企业的人才和科技项目集聚我区,推进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对经区管委会同意并签订合作协议的协同创新中心,一是对3000平方米以内的租赁办公面积给予年度最高150万元房租补贴,最多补贴3年;二是每年给予50万元的运营经费补贴,最多补贴3年。

(四)支持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发展。

为促进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开放,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为我区企业发展提供技术服务支持。一是对我区主导产业内由市财政性资金主导建设的公共服务平台,经区管委会同意后,按每月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给予房租补贴,单个平台补贴面积最多2000平方米。二是对主导产业内非市财政性资金主导建设的公共服务平台,符合条件的可申请认定为高新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经认定后,按核定的区内企业向其购买服务的实际发生费用,给予购买服务企业50%的补贴,单个企业年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

(五)支持科研人员双向流动。

为支持科研人员双向流动,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对区内高校科研人员同时兼任我区主导产业目录内企业的高级管理人才(副总经理以上且企业支付年薪20万元以上)、股东(货币实缴出资额不低于30万元的企业股东,或持有公司股权占比30%(含)以上的企业股东),一是支持参与我区高层次人才评选;二是按《珠海高新区引进培育人才“凤凰计划”若干措施(试行)》给予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励。

(六)鼓励产学研合作。

为推进高校力量的优化配置和资源共享,发挥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主体作用,鼓励企业通过购买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成生产力。对区内企业向非关联的区内高校(含校本部)、港澳高校以市场化方式购买的服务(含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服务),经市科技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向区科技产业部门申报备案;在技术合同执行完毕后,对购买服务企业按技术合同实际发生额的10%予以补贴,单个合同补贴金额最高10万元。

(七)支持科技特派员服务企业。

为吸引优秀科技人才为广东企业创新发展服务,广东省科技厅自2020年起组织开展企业科技特派员项目。为鼓励区内企业积极参与广东省企业科技特派员项目,对获得项目资金支持的企业,按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的类别给予配套资助资金最高20万元。

(八)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

为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机衔接,发挥企业在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办学、改革中的重要作用,鼓励区内企业积极参与省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工作。对首次纳入省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储备库的企业,给予奖励资金5万元;对首次纳入省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的企业,给予奖励资金20万元。

三、其他重要事项

(一)享受办法扶持的原则和义务。

符合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同时符合我区其他扶持政策相关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除外;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企业可同时享受市、区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持政策。享受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扶持资金的企业,应承诺自扶持资金到账之日起,10年内不迁出我区、不改变在我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实缴货币出资;若违反承诺,应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

(二)实施时间及解释权规定。

本办法自2021年3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截至2023年12月31日;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本办法实施之日符合相关条件的,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办法由高新区科技产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四、制定依据

(一)《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

(二)《珠海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2016年7月29日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

(三)《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意见》(珠府〔2020〕1号)

(四)《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珠府办函〔2020〕1号)

(五)《珠海市推动高新技术企业树标提质的行动方案(2018-2020年)》(珠科工信〔2018〕579号)

(六)《珠海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珠科创〔2019〕75号)

(七)《珠海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珠工信〔2020〕192号)

(八)《珠海市科技创新公共平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珠科工信〔2018〕675号)

(九)《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2020年广东省企业科技特派员项目的通知》(粤科函资字〔2020〕203号)

(十)《广东省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工作方案》(粤发改社会函字〔2019〕3514号)

珠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珠海高新区促进科技创新扶持办法(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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