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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珠海高新区科技创业孵化载体管理和扶持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目的和必要性

  科技企业创业孵化载体涵盖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为新创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物理空间和基础设施及系列服务支持,降低初创期企业的创业风险和成本,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培育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是目前主流的创新创业平台。为加强科技创业孵化载体的规范管理,近年来,国务院、省、市政府相继出台了相关文件,对各级孵化载体的资质认定、管理及奖励作出了相应规定。

  我区于2016年1月出台《珠海高新区扶持在孵小微企业发展暂行规定》,2016年4月出台《珠海高新区科技企业加速器管理办法》,2017年1月出台《珠海高新区扶持大众创业暂行规定》,通过给予孵化器内小微企业房租补贴、给予通过资质认定的孵化器配套奖励等措施,扶持各孵化载体和小微企业。在政策的导向性和影响力方面,对我区的孵化载体建设与发展取得较好的成效,我区孵化载体发展在全市相对领先。但在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不足和问题,需进行修改和完善。为贯彻落实《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意见》(珠府〔2020〕1号)文件指导精神,加强我区创新创业载体的建设和管理,加大对区内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提高孵化载体的服务质量,推动科技孵化育成体系提质增效发展,结合实际,对原政策进行整合与修订,我区于8月26日印发出台了《珠海高新区科技创业孵化载体管理和扶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一条,主要阐明纳入管理与扶持的孵化载体的类型、孵化载体的管理制度,及围绕“鼓励科技创业孵化载体申报资质认定”、“鼓励科技创业孵化载体提升运营水平”、“鼓励科技创业孵化载体打造1元创业空间”、“助力科技创业孵化载体提升科技企业集聚度”等方面进行扶持,具体内容如下:

  (一)科技创业孵化载体的类型

  《办法》第七条至第九条阐明纳入管理与扶持的载体包括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

  (二)科技创业孵化载体的规范化管理

  《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二条阐述孵化科技孵化载体管理采取登记管理制度。经登记公示的孵化载体,纳入我区科技创业孵化载体管理扶持范围,各孵化载体需参与区年度运营评价,评价结果与享受区相关政策扶持相挂钩。

  (三)科技创业孵化载体资质认定奖励

  《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阐述对首次通过登记尚未获得市级及以上资质的众创空间,已引进科技型中小企业首次达到20家的,给予一次性运营扶持经费20万元。第二款阐述对首次通过各级认定的孵化载体,根据相关文件要求比例,由市区分摊奖励资金。

  (四)鼓励科技创业孵化载体提升运营水平

  一是《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鼓励孵化载体提升孵化从业人员业务水平与服务能力,对孵化器为其孵化服务人员提供相关协会组织的孵化从业人员培训的,按照不超过培训费的80%给予补贴,每个孵化载体每年不超过5万元。

  二是《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鼓励孵化载体引进中介服务机构。对在珠海高新区唐家湾主园区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在市级及以上孵化器内租用办公场地,为孵化载体内的科技企业提供服务,且上一年度至少已为高新区孵化载体内5家科技企业提供服务的,按每月每平方米15元、单个企业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享受补贴时间不超过36个月的标准给予房租补贴。

  三是《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鼓励孵化载体自行引育高质量企业,推动孵化载体提质增效。对孵化载体当年引进并落户的优质项目,按项目在我区做出的实质性贡献,当年及次年给予孵化载体运营主体奖励,单个项目累计引育奖励最高500万元。注册并入驻孵化载体内的企业获评相关项目的,对孵化载体按照每个企业每个获评项目3万元或5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单个孵化载体每年获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四是《办法》第十四条第四款鼓励科技创业孵化载体参与市级及以上运营评价考核,对按珠海市政策可获运营评价奖励的孵化载体,其奖励资金按相关文件要求的比例由市区分摊。

  (五)鼓励科技创业孵化载体打造“1元创业空间”,建设特色园中园

  《办法》第十五条鼓励各类运营单位在我区市级及以上孵化器、加速器内建设面向港澳台、博士博士后或其他特定服务对象的特色园中园,打造“1元创业空间”。企业入驻时落户高新区时间不超过24个月,只需缴纳1元租金(含管理费),获扶持时间不超过36个月(澳门企业最长不超过60个月)。我区按照其实际免除入驻企业租金及管理费的100%(租金及管理费单价按不超过每月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核定)给予运营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单个运营单位每年奖励面积最高不超过3000平方米。对高新区港澳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和广东省博士和博士后创新创业(珠海)孵化基地的“1元创业空间”,运营单位每年奖励面积最高不超过10000平方米。

  (六)助力科技创业孵化载体提升科技企业集聚度

  《办法》第十六条对孵化器、加速器内的小微企业给予房租补贴。租用我区已登记公示的孵化器、加速器内研发、生产等办公场地的科技企业,注册地、主营业务、营业收入、成立时间、企业资质等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场地租赁费用补贴。对孵化器内的企业,按每月每平方米15元、单个企业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场地租赁费用补贴;对加速器内的科技企业,按每月每平方米10元、单个企业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场地租赁费用补贴。单个企业在孵化器或加速器享受房屋租赁费用补贴时间均不得超过36个月。

  三、相关说明

  (一)关于扶持资金的说明

  符合本办法的科技创业孵化载体同时符合我市其他扶持政策相关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除外。

  (二)关于享受本办法的责任与义务

  获补助的科技创业孵化载体对参与认定、奖励、评价等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违反规定,虚报、冒领、骗取资质、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按规定追回补助资金,并将该众创空间、孵化器及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列入不诚信名单。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关于各级科技创业孵化载体资质的说明

  本办法所指各级众创空间和孵化器资质主要包括:市级众创空间、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省众创空间试点单位、省粤港澳众创空间、省国际众创空间、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省级孵化器、省粤港澳科技企业孵化器、省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大学科技园、省级加速器、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国家级大学科技园、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具体名称以各级正式认定文件为准。

  (四)关于实施时间及解释权的规定

  本政策自2021年9月25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本办法实施之日符合相关条件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原《珠海高新区科技企业加速器管理办法(试行)》(珠高〔2016〕29号)、《珠海高新区扶持大众创业暂行规定(修订版)》(珠高〔2017〕1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本办法由珠海高新技术创新创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珠海高新区科技创业孵化载体管理和扶持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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