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政策背景
为贯彻落实《珠海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珠海市加强科技企业孵化器用地管理的意见》、《珠海市新型产业用地(M0)产业用房、生活服务设施用房、配套型住宅二次转让实施细则》文件精神,降低高新区企业用房成本、吸引汇聚优质龙头企业,结合实际,制定《珠海高新区企业总部用房(M0)管理办法(试行)》、《珠海高新区企业总部用房(M1)管理办法(试行)》(下称“《M0办法》、《M1办法》”)。
二、适用企业
(一)《M0办法》适用企业。
申请优惠购买或优惠租赁总部用房的企业,须为注册地和纳税地均在高新区或拟将注册地和纳税地迁入高新区的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同时符合当期珠海市新型产业项目产业准入目录及珠海高新区主园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对应不同的优惠情形,适用企业细分为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企业、非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企业及特殊企业三类。
(二)《M1办法》适用企业。
申请优惠租赁总部用房的企业,须为注册地和纳税地在高新区或拟将注册地和纳税地迁入高新区的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同时符合当期珠海高新区主园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对应不同的优惠情形,适用企业细分为一般企业及特殊企业两类。
附注:根据2020年8月10日起施行的《珠海市新型产业项目产业准入目录》,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涵盖新一代人工智能、新一代信息通信、智能终端、云计算与大数据四大类。特殊企业指世界500强、上市企业(含经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表决通过的拟上市企业)、中央大型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企500强、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科技部公布的独角兽企业以及经工作小组审核认定的其他企业或机构等。
三、优惠内容
(一)MO用地项目优惠购房。
1、业绩考核及考核结果应用。
对优惠购房企业在五年考核期内的年平均纳税额,按是否符合购房时所享受的优惠档级进行对比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按照“多退少补”的方法处理后,解除限售。如企业在考核期内的实际年平均纳税额已低于最低优惠档级相应纳税额低值的,应按购房时市场单价重新计算企业实际应付购房款,补差后解除限售。
2、房屋转移登记及转让、抵押说明。
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在企业注册地和纳税地迁入高新区后方可办理。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将载明“在业绩考核期内不得转让或抵押(办理购房按揭的除外)”等相关内容。考核期满并取消限售后,企业如需转让总部用房的,须按照届时有效的相关管理文件规定执行。
(二)M0用地项目优惠租房。
1、优惠期及优惠租金确定。
优惠期为3年,企业当年需缴纳的租金按企业上年度纳税额对照上述优惠档级进行确定,企业上年度纳税额不在上述所列档级范围内的按租赁时市场租金单价计算确定。
2、未产生税收情况下租金的确定方式。
对于新引进尚未产生税收的市、区重点产业企业,经审定,可按企业承诺纳税额确定首年租金。
(三)M1用地项目优惠租房。
企业申请优惠租房优惠,细分为一般企业及特殊企业两类,其具体优惠内容如下表:
1、优惠期及期内的租金确定。
优惠期为3年,企业当年需缴纳的租金按企业上年度纳税额对照上述优惠档级进行确定,企业上年度纳税额不在上述所列档级范围内的按租赁时市场租金单价计算确定。
2、未产生税收情况下优惠档级的确定方式。
对于新引进尚未产生税收的市、区重点产业企业,经审定,可按企业承诺纳税额确定优惠档级。
四、退出机制
为保障产业用房的持续健康发展,两个办法均建立了退出机制,对退出情形做了明确规定。
(一)对于从高新区外新引进的购房企业,自考核开始后,满1年仍未将注册地及纳税地迁入高新区的,开发运营单位有权解除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并按原购房总价的90%收回企业总部用房。
(二)考核期内,购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开发运营单位即有权选择,按原购房总价的 80%回购总部用房,或者要求企业补交原购房总价与按购房时市场单价计算的房屋总价的差额及利息。考核期内,租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开发运营单位有权清退租户,并追究违约责任:
1、经查实,企业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总部用房的;
2、企业转让、出租(转租)总部用房,或以其他理由将总部用房全部或部分交他人使用的;
3、企业迁出高新区的;
4、其他严重违规行为。
五、申报流程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经过“申请→受理→审核→审定→签约”的程序申请企业总部用房。企业需提供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高新区企业总部用房进驻申请表》,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企业申请日之前一年的纳税证明,企业上年度财务报告复印件。
六、其他事项
(一) 关于政策优惠使用条件的说明。
《M0办法》及《M1办法》中,购买及租赁优惠不与高新区其他同类口径政策叠加使用。租赁优惠均仅针对租金,租金之外的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等其他费用需照常缴交。
(二) 关于文中所提“纳税额”的说明。
是指由企业自身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附加税等入库税款(含免抵调库),但不包括消费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非居民税收、海关征收的相关税收及相关退税。
七、实施时间及解释权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2日起实施,由区发改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珠海高新区企业总部用房(M0)管理办法(试行)》、《珠海高新区企业总部用房(M1)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