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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珠海高新区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背景

  2016年5月,高新区教育部门根据珠海市教育局发布的《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珠教〔2016〕1号)文件要求,制定了《珠海高新区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办法》,并于2016年5月8日正式实施。但该积分入学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的形势和要求,亟需对现有办法进行优化补充,以便更好落实随迁子女入学“两为主”(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政策。根据当前实际情况,随迁子女继续通过积分的方式入读公办学校是必要且合适的方式。

  二、文件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一章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二章第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二)《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

  第三条 “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一)义务教育;……”。

  (三)《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0号)

  第四条第九款 “各地要进一步强化流入地政府责任,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镇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依法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要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对于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普惠性民办学校就读。随迁子女特别集中的地方,可根据实际制定随迁子女入学的具体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三条“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尊重、关爱退役军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二十九条 “ 各级人民政府加强拥军优属工作,为军人和家属排忧解难。符合条件的军官和军士退出现役时,其配偶和子女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随调随迁。......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安置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及时办理。对下列退役军人的随迁子女,优先保障:(一)参战退役军人;(二)属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三)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四)其他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第五十七条:“国家建立退役军人荣誉激励机制,对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退役军人予以表彰、奖励。退役军人服现役期间获得表彰、奖励的,退役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五)《志愿服务条例》(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措施,鼓励公共服务机构等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给予优待”。因此,《办法》设置志愿服务加分项。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 (自 1998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对积极参加献血和在献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七)《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1〕45号)

  第三条第一款“完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配套政策。各地级以上市要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落实以输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人口分布与变化趋势,完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政策,为其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公办学位不能满足随迁子女入学需要的县(市、区),要按照《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0〕32号)要求,实行随迁子女凭积分制入读公办学校制度。具体办法由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制订”。

  第五条第一款“加快完善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服务机制。有条件的地区可实行农民工子女凭积分入读公办学校制度”。

  (八)《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63号)

  第三条第八款“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居住证持有人可通过积分等方式,阶梯式享受基本公共教育”。

  (九)《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2017〕48号)

  第二条第三款第1点“各地要进一步强化流入地政府责任,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镇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改革随迁子女就学机制,建立完善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随迁子女特别集中的地方,要根据实际制定出台随迁子女入学的实施意见或具体办法”。

  (十)《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异地务工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办发〔2012〕21号)

  要求“建立以学历、技能和工作年限为核心指标的积分享受公共服务制度,重点推进建立异地务工人员按积分享受子女就近入读公办学校”。

  (十一)《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6号)

  第一章第四条“广东省居住证是持证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第二章第十条“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居住地住址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第四章第二十四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一)义务教育;……”。

  第四章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不断提高服务标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具体内容,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十二)《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教基〔2014〕24号)

  第五条“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校的招生对象为6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儿童、少年。小学招收当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年满6周岁的儿童;初中招收受完规定年限小学教育的学生”。

  (十三)《关于实施广东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加快推进青年信用体系建设的行动计划》(粤发改信息〔2017〕23号)

  第二条“志愿者在‘广东志愿者’信息管理服务平台(‘i志愿’系统)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小时的,认定为‘一星志愿者’;达到300小时的,认定为‘二星志愿者’;达到600小时的,认定为‘三星志愿者’;达到1000小时的,认定为‘四星志愿者’;达到1500小时的,认定为‘五星志愿者’”。

  第三条“相关部门和单位通过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获取联合激励对象名单,以广东‘注册志愿者证’为凭证执行”。

  第四条第一款“教育服务和管理,第1至2条适用于注册志愿者,第3条适用于已注册的星级志愿者,第4至9条适用于已注册的五星志愿者”,第1点“各地将流动人口参加志愿服务、公益捐赠,纳入所在地随迁子女积分入学指标体系”。

  第8点“五星志愿者在申请随迁子女积分入学时,社会服务得分按单项累计最高分计算,不受年限得分等条件限制,申请人积分相同或积分相同而超出积分学位供给计划数的优先录取”。

  (十四)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十一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无偿献血工作健康发展的通知》(粤卫医函〔2020〕119号)  

  第三条 明确部门责任,落实无偿献血激励政策。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要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落实对自愿无偿献血者的激励政策,注重以激励政策措施引导公民自觉无偿献血。各地应制定无偿献血表彰奖励机制,大力表扬激励在无偿献血和临床用血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各地推行对荣获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的献血者和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的志愿者的优惠政策,非本市户籍人员在本辖区献血或参加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积分入户和廉租房加分政策。

  (十五)珠海市教育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珠教〔2016〕1号)

  第二条 继续实施积分入学。(一)各区应制定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积分入学实施办法,建立以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以及学历、技能为核心指标的按积分享受公共教育服务制度,科学合理设置积分项目、标准和分值,统筹安排学位。各区可视具体情况合理增加积分项目,科学设置项目分值。(二)随迁子女积分入学采取“一站式”网上集中受理、职能部门并联审核、系统自动计算积分、各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录取的招生模式。

  第五条 加强统筹协调。(一)各区要将常住适龄随迁子女纳入教育发展规划,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具体落实“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全日制公办学校为主”的政策,统筹落实辖区内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主体管理责任。

  三、主要内容

  全文共分十五条及一个附表,主要内容包括:

  (一)办法制定的目的及主要依据、对随迁子女的界定、使用范围。(第一至第三条)

  (二)报名时间及报名方式、申请报读学校及年龄规定。(第四至第五条)

  (三)积分项目及分值规定、 积分计算方法、积分分数线划定原则。(第六至第八条 

  (四)报名、录取及资料核查方法、申请积分复核方法、录取名单公示规定、入学手续办理规定(第九至第十二条)  

  (五)对重复申请学位的处理规定。(第十三条)

  (六)关于办法修订、解释权、实施日期的说明。(第十四至第十五条)

  (七)附表详细记载积分项目及分值。

  四、新旧办法的主要变化

  (一)办法标题作了修改。标题由《珠海高新区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办法》修改成《珠海高新区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办法》。

  (二)积分项目作了细分。职业资格由原来按四、三级,二、一级赋分,改成按四级、三级、二级、一级赋分;文化程度新增研究生学历赋分。

  (三)居住(房产)、社保计分时间由“最近八年有效”修订为“最近十年有效”。

  (四)取消计划生育加分项;增加市级荣誉加分内容;增加志愿服务;无偿献血;退役军人服役年限及立功受奖加分项。

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高新区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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