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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珠海高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扶持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修订目的和意义

  根据《珠海市金融改革发展“十四五”规划》工作要求,全市全力推进实施金融聚能工程,构筑现代化金融产业生态体系,加速金融资源聚集,进一步提升金融能级量级,持续增强珠海市金融聚集力、竞争力、创新力和辐射力。为进一步促进珠海高新区金融业聚集创新发展,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效率,积极引导金融企业围绕科技创新、生物医药、集成电路等重点产业领域创新产品和服务,为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低成本、更有效率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对原办法进行修订优化。

  二、政策依据

  (一)《广东省金融改革“十四五”规划》(粤府〔2021〕48号)

  (二)《广东省关于加强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支持疫情防控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意见》(粤金监函〔2020〕34号)

  (三)《珠海市金融改革发展“十四五”规划》(珠府〔2022〕1号)

  (四)《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进一步加强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若干措施的通知》(珠府〔2018〕98号)

  (五)《珠海市支持金融机构加强对中小微科技型企业融资服务实施细则》(珠金〔2018〕252号)

  (六)《珠海市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融资担保体系补助)管理实施细则》(珠工信〔2021〕256号)

  (七)《横琴新区进一步促进私募投资基金业发展扶持办法》(珠横新办〔2019〕1 号)

  (八)《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金融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

  (九)《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十)《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经济发展分项资金实施细则》

  (十一)《关于推动西丽湖国际科教城金融与科技深度融合的若干措施》

  (十二)《佛山市禅城区推动金融业创新发展实施办法》(佛禅府办〔2020〕2 号)

  (十三)《佛山市南海区促进广东金融高新技术服务区产业集聚扶持办法》

  (十四)《武侯区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扶持政策》

  三、政策修订的必要性

  (一)原办法执行到期。2019年1月印发的《珠海高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扶持办法》(珠高发改〔2019〕1号)已于2022年1月到期。为保持政策的延续性,继续扶持金融业发展工作,现亟需对原办法进行修订,并对原办法中不再适用的条款进行调整。

  (二)适应金融业发展新要求。原办法实施以来,在引进金融企业及金融人才、鼓励金融企业信贷支持辖区企业、促进金融聚集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先后吸引华兴银行、招商银行、邮储银行、中国人保等金融企业入驻高新区。但随着高新区产业环境变化以及各地区对金融业发展重视程度的提升,原办法未能更好满足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新要求。

  (三)优化原政策条款。为深入贯彻省、市金融改革发展“十四五”规划的要求,完善高新区金融服务体系,提升金融产业发展能级和竞争力,在保持原办法的延续性的基础上,需对原办法中的条款进行优化调整。

  四、修订主要内容说明

  新办法共十三条,其中第四条至第十条是办法的核心,现将新办法框架结构和主要修订内容说明如下:

  第一条办法出台目的。根据《广东省金融改革发展“十四五”规划》,加快金融资源集聚,提升金融产业发展能级和竞争力。

  第二条办法基本原则相关条款。强调政策“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明确由企业自愿申报,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经费保障条款。明确资金来源及用途。

  第四条办法适用范围。对传统法人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地方金融组织、股权投资机构等定义作出规范性表述;股权投资机构的奖补对象增加了股权(创业)投资企业,以鼓励更多创投机构入驻。

  第五条入驻奖励。第(一)款为吸引法人金融机构落户,按法人金融机构实缴货币出资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参考佛山南海金融高新区奖励力度,由最高1800万元提高至3000万元。

  第(二)款规范新入驻法人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的表述,参考广州、佛山做法,将原办法中的一级、二级分支机构改为省级、地市级分支机构,并增加区级分支机构的奖励,奖励额度由300万修订为500万元、300万元、50万元的分级奖励,以吸引更多省、市、区级金融分支机构入驻。

  第(三)款奖励方式与原办法一致,删除实缴货币1亿元以上(含1亿元),降低地方金融组织入驻门槛,奖励力度由300万元提高至500万元,同时规范表述,将新型金融机构改为地方金融组织。

  第(四)款为参照广州南沙做法,为吸引更多创投机构落户,增加公司制和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对达到出资要求的新入驻股权投资机构,按实缴货币出资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同时兼顾招商、防范股权投资机构金融风险及引导资金留在区内银行机构,提高实缴和实际管理的资金门槛,并增加实际投资高新区企业、50%资产托管在高新区、投资机构榜前50强等前提条件。

  第(五)款增加对港澳金融企业、QFLP的入驻奖励,贯彻落实金融支持大湾区建设,吸引港澳金融企业和QFLP落户高新区。

  第六条场地补贴目前港湾一号众创金融街已完成招商,删除对入驻众创金融街的场地补贴;参照广州、深圳、佛山等做法,结合港湾一号、清华科技园等园区企业平均租金水平及场地租赁补贴,按照办公用房每月15元/平方米,商铺用房每月5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贴36个月,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第增资奖励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删除经济贡献奖励等与税收挂钩的条款,为支持金融企业在高新区不断发展壮大,参考南海金融高新区做法,增加对金融企业增资扩股的奖励。金融企业因业务发展累计增加实缴货币出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按新增实缴货币出资的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

  第八条投融资奖励。第(一)款参照“成长之翼”助贷办法对企业的定义,结合高新区实际,增加高企、专精特新企业、独角兽企业、符合高新区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的招商引资重点项目和区政府投资基金投资的企业等,进一步扩大引导金融企业支持企业的范围。

  第(二)款保留对达到条件的股权投资机构、银行机构和融资租赁公司对企业的投融资扶持,结合高新区实际,增加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机构等地方金融组织对企业的投融资扶持。其中单个银行机构投融资扶持奖励每年最高300万元,地方金融组织投融资扶持奖励每年最高100万元,股权投资机构投融资扶持奖励每年最高500万元。

  第九条风险补偿。第(一)款对银行机构、融资担保公司的风险补偿按《珠海高新区扶持创新创业“成长之翼”助贷平台管理办法》规定执行,避免政策重复,本办法仅作引用。

  第(二)款为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向企业发放贷款,根据《2021年小贷监管评级分类差异监管措施》,小贷公司最高评级的单户贷款余额上限为1000万,实际损失的10%为100万元,为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向企业发放贷款,将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补偿每年度最高50万提高至100万。                               。

  第(三)款对股权投资机构的风险补偿增加了补偿限额,累计最高补偿300万元;同时根据目前工作指导方向及实际执行情况删除了横琴新区注册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高新区企业的风险补偿。

  第十条金融人才奖励。对金融企业中符合条件的任职人员,参照高新区现行的《珠海高新区引进培育企业人才若干措施(试行)》奖励标准,按其个人上一年度工资薪金等个人收入对我区经济贡献的100%—300%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明确奖励原则就高不重复,对于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

  第十二条明确获得奖励的金融企业应承诺的责任和义务及违反办法相关规定的惩罚处理。

  第十三条对办法有效期及解释权予以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至本办法实施之日符合扶持条件的,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关于印发〈珠海高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珠高发改〔2019〕1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高新区金融工作部门负责解释。

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珠海高新区科技创新扶持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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