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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珠海高新区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说明

  为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推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完善、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珠海高新区股权投资基金的运营管理,经对深圳、广州、珠海等地的市级政府投资基金政策和做法进行比较借鉴研究,坚持“产业第一”,推动高新区产业发展,结合珠海高新区实际情况,根据《珠海高新区股权投资主体架构调整方案》,制定《珠海高新区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

  二、依据文件

  (一)《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

  (二)《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

  (三)《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6]53号)

  (四)《横琴新区天使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珠横新办〔2020〕30号)

  (五)《珠海发展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珠府函〔2018〕106 号)

  (六)《横琴新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七)《横琴新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八)《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分九章三十四条

  (一)第一章为总则,主要是政策制定的目的、依据、投资产业范围、资金来源及运作管理原则。

  第一条为政策制定的目的,根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规范珠海高新区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和管理。

  第二条为投资产业范围,主要根据珠海高新区“3+3+X”的产业发展布局进行制定。

  第三条明确资金来源,根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明确母基金的资金来源于区财政出资。

  第四条明确运作管理原则,根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明确基金按“政府引导、科学决策、市场运作、分类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充分发挥政府在产业发展建设中的引导调控职能,按市场化、专业化的运作方式,聚集创新创业资源汇聚高新区。在管理方式上对子基金进行分类,明确各类子基金的性质和职能,同时通过科学的风控手段,防范风险,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第二章为运作架构,主要是规定基金为政府投资基金性质、母子基金架构及子基金分类。

  第五条明确产业投资基金为政府投资基金,为母基金性质,下设产业投资基金出资设立区天使投资子基金、区战略直投子基金及其他子基金。同时进一步明确区天使投资子基金是通过让利退出方式扶持初创期企业的股权投资基金,概括总结区天使投资子基金的让利性的特点;进一步明确区战略直投子基金主要投资于对高新区产业发展结构和布局有利的战略性项目,以引导和促进主导产业发展和追求区域产业长远利益为投资出发点。同时罗列一些可适时设立的其他类型的子基金及其特点。

  (三)第三章为区天使投资子基金,主要明确区天使投资子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金额、投资要求及让利退出。

  第六条明确区天使投资子基金投资企业的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为:符合高新区产业定位;注册地、税务登记地址在高新区(或承诺在投资后一年内落户高新区),且企业承诺在获得天使投资资金后的约定期限内不迁离高新区;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项目申请之前任意一年和申请时年主营业务收入不超过3000万元(含);拥有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具有高成长性。

  第七条明确区天使投资累计投资金额的上限及相关条件。

  第八条至第十条是区天使投资过程中一些需要特别明确的实操。是区天使投资专业化、市场化的重要实操体现。

  第十一条明确天使投资让利性退出的条件、退出价格及回购主体等核心要素。被投企业创业团队5年内可按照活期利息或投资本金的2.5倍的价格优先回购或购买区天使投资形成的股权。

  (四)第四章为区战略直投子基金,主要明确区战略直投子基金的投资范围及投资要求。

  第十二条明确区战略直投子基金以引导和促进主导产业发展和追求区域产业长远利益为出发点,投资于事关高新区产业发展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项目。投资项目范围为:围绕高新区主导产业发展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科技创新和产业服务公共平台等平台类项目;产业园、孵化器等载体类项目;国资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战略性项目。

  第十三条对投资高新区内企业的要求进行进一步明确:投资于高新区外的,协议约定一年内迁入的企业;或高新区外的被投企业将我区投资款用于位于高新区内的控股子公司的,可视同为投资高新区内企业。

  (五)第五章为管理职责与分工,主要明确国资领导小组、区财政部门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的职责与分工。

  第十四条明确国资领导小组为产业投资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十五条明确区财政部门作为产业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区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第十六条明确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人作为产业投资基金、区天使投资子基金及其下设基金、区战略直投子基金的运营管理机构,规定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的主要职责。

  (六)第六章为资金管理,主要明确基金运营费及管理费收取标准、基金第三方服务费使用规定、基金托管、基金注资及回收资金使用方式。

  第十七条明确规定母基金运营费及管理费的标准,明确各基金子基金的管理费标准。

  第十八条明确各级基金投资是产生的第三方服务费用由相应的基金承担。

  第十九条明确母基金及子基金的托管原则。

  第二十条明确区财政出资、回收资金使用的相关原则。

  (七)第七章为投资限制。

  第二十一条 根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明确产业投资基金不得从事的业务范围。

  第二十二条 对持股被投企业的比例及基金分散投资的比例进行规定,确保产业投资基金科学投资,防范风险。   

  (八)第八章为风险控制、监督和绩效考核。

  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四条对基金投资范围及基金管理人的管理体系的建立提出原则性要求。

  第二十五条对基金运营及基金绩效考核提出指导性要求。

  第二十六条明确以鼓励创新、宽容失败、整体考核为原则对基金业绩进行考核的原则,对符合投资程序,无违规利益输送的投资失败个案,不对基金管理人进行追责。

  (九)第九章为附则,主要明确办法解释部门、初创期企业等名称的定义。

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珠海高新区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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