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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历史建筑维护修缮补助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说明

  为落实2022年出台的《珠海市历史建筑修缮维护管理办法》第五条,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在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中安排历史建筑修缮维护资金,结合实际制定历史建筑修缮维护补助办法,经对广州、中山等地的补助政策和做法进行比较借鉴研究,坚持政策先行,提高我区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修缮积极性,结合珠海高新区实际情况,制定《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历史建筑维护修缮补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二、依据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二)《珠海经济特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

  (三)《珠海市历史建筑修缮维护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九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条为政策制定的目的、依据,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珠海市历史建筑修缮维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为明确补助范围,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历史建筑是指我区范围内经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历史建筑。本暂行办法历史建筑修缮补助资金适用于我区非国有房屋类历史建筑。

  第三条明确相关主管部门对历史建筑修缮补助工作的职责和要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辖区内历史建筑维护修缮计划编制、核实,落实补助资金的管理、发放、监督等工作。

  第四条明确历史建筑维护修缮分为两类,即轻微修缮和非轻微修缮。

  明确历史建筑维护修缮计划制定和拨付程序,非国有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并需申请补助的,应于本年9月底前将次年的历史建筑修缮项目上报至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由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维护修缮补助计划列入次年部门预算并明确三项申请条件如下:

  (一)历史建筑属于私人所有或者集体所有,且依法完成不动产登记的;

  (二)修缮工程涉及历史风貌保护、结构安全改善、基础配套设施完善等内容的;

  (三)轻微修缮类别须提供修缮内容和计划,非轻微修缮类别须提供施工许可证,修缮设计方案和图则。

  明确我区历史建筑维护修缮补助标准。每处历史建筑十年内轻微修缮和非轻微修缮只能享受各一次补助资金,将历史建筑维护修缮补助标准按轻微、非轻微分类补助,两次修缮补助额度合计最高不超过70万元。具体如下:

  (一)对历史建筑轻微修缮的,一次为300元/平方米,按实际修缮维护面积比例支付。

  (二)对历史建筑非轻微修缮的,其中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钢结构等房屋的,一次为9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砖混结构房屋的,一次为1800元/平方米。

  补助标准参考了广州、中山等地做法,具体如下:

  广州:对历史建筑轻微修缮的,一次为500元/平方米;对非轻微修缮的,其中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钢结构等房屋的,一次为10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砖混结构房屋的,一次为1500元/平方米。原则上十年内申领不超过一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中山:市级财政对A级历史建筑给予工程费用50%的资金补助;对B级历史建筑给予工程费用30%的资金补助。镇(区)级财政原则上给予工程费用20%的资金补助;保护责任人承担历史建筑维护修缮项目费用有困难的(属低保、低收入、特困等情况),可向区政府申请全额资金支持。

  我区:结合我市多处已轻微修缮历史建筑造价单,项目价格为32-336.85元/平方米,补助拟按300元/平方米,按实际修缮维护面积比例支付,结合我市非轻微修缮历史建筑造价单,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钢结构房屋的最低保障主体结构排险费用均价约为1800元,补助拟按50%比例,补助费用为9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砖混结构房屋的最低保障主体结构排险费用均价约为3700元,补助拟按50%比例,补助费用为1800元/平方米。

  保护责任人承担历史建筑维护修缮项目费用有困难的(属低保、低收入、特困等情况),可向区政府申请全额资金支持。

  因不可抗力导致同一处历史建筑在十年内再次遭受严重损坏,且经专家或者相关技术机构评估通过的情形可以再次申请补助资金。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参照《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保护责任人不按规定进行修缮的,历史建筑所在地的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其进行修缮,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明确我区历史建筑出现结构安全、难以复原的损毁等濒危问题,保护责任人未及时修缮维护的,可由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紧急排险及垫付资金,后续与保护责任人协商偿还垫付资金或依法向保护责任人进行追偿。

  第八条关于法律责任。对违反暂行办法相关规定,通过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补助资金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设定了法律责任,本暂行办法不再设定法律责任。

  第九条主要明确本办法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珠海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历史建筑维护修缮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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