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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新区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的政策解读

  一、背景

  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是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有效提升依法行政水平的重要举措。《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77号)明确提出:“制定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的调整情况以及上级机关要求,及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清理工作遵循日常清理与定期清理相结合、专项清理与全面清理相结合的原则。”2023年3月,区综治局牵头组织各单位对我区现行有效的区管委会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新一轮全面清理,以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完善行政管理制度体系,有效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二、清理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 号)明确要求:“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工作机制,根据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和上级文件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对本地区、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二)《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 277号)第三十六条:“制定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的调整情况以及上级机关要求,及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清理工作遵循日常清理与定期清理相结合、专项清理与全面清理相结合的原则。”

  三、废止理由

  拟废止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共2件,分别为:《珠海高新区引进创新创业团队暂行规定》(珠高〔2015〕41号)、《珠海高新区扶持企业院士工作站暂行规定》(珠高〔2015〕42号)。

  《珠海高新区引进创新创业团队暂行规定》废止原因:2022年印发了《珠海高新区引进培育企业人才若干措施(试行)》,对相关工作已有新政策及要求。

  《珠海高新区扶持企业院士工作站暂行规定》废止原因:2018年,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印发的《珠海市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高新区印发的《珠海高新区引进培育人才“凤凰计划”若干措施(试行)》,对相关工作已有新政策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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