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目的和意义
党的二十大、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工作部署,均要求优化融资结构,更好发挥资本市场枢纽功能,推动股票发行注册制走深走实,发展多元化股权融资,大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培育和推进企业上市对活跃资本市场、增强地方经济活力、促进转型升级具有重要作用,一个上市企业,本身也是一个增长极,是承载区域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的重要力量。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国发〔2020〕14号)
(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成本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23〕302号)
(三)《关于印发支持创新型中小企业新三板挂牌和北交所上市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金监〔2022〕22号)
(四)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五部门转发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市监〔2022〕4号)
(五)《关于做好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集中清理工作的提示函(第4期)》(市监竞协公审(司)函〔2023〕86号)
三、政策修订的必要性
(一)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情况进行修订。新办法修订的主体、权限、程序、主要内容和形式合法,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事项。为保持政策的延续性,顺利推进辖区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现亟需对原办法进行修订,并对原办法中不再适用的条款进行调整。
(二)进一步深化资本市场改革。习近平总书记在2023年10月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指出,优化融资结构,更好发挥资本市场枢纽功能,推动股票发行注册制走深走实,发展多元化股权融资,大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培育一流投资银行和投资机构。根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修订办法相关条款,加快建设安全、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切实推进上市挂牌工作。
(三)完成上市企业倍增目标。上市企业数量是衡量城市能级及核心竞争力的一个重要指标,根据区党工委、区管委会的工作部署,“十四五”期间,高新区上市企业目标倍增至30家。为完成上市企业倍增目标,修订原办法获得奖励企业的退出条件,有助于活跃资本市场,更好地推动上市企业助力高新区高质量发展。
四、修订内容说明
新办法仍为十条,其中第一条至第七条、第九条与原办法保持一致,新办法修订内容为第八条及第十条,修订后内容如下:
(一)取消原办法第八条中设置获得奖励企业的退出条件,并明确企业应承诺的责任和义务及违反办法相关规定的惩罚处理。修改后为“企业不得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上市挂牌奖励资金,否则除退回累计奖励资金外,将录入高新区征信系统,取消该企业5年内的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二)重新规定原办法第十条的实施期限及废止政策。修改后条款为“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自2022年1月1日起至本办法印发之日符合奖励条件的,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珠海高新区上市挂牌企业奖励办法(修订)》(珠高发改〔2022〕202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