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失效)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促进经济发展意见

  为了发挥区位、环境、科教、人文、品牌优势,引进高技术、高投资、高效益、有影响的项目,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加快建设唐家湾新城、努力构建和谐社区,把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主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建设成高素质人才集聚、高质量经济发展、高品位人居环境、富有魅力的实践科学发展观和自主创新先行示范区,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一)加大科技投入,区财政每年安排占一般预算支出5%以上的经费作为科技总投入,对经批准立项的自主创新科技项目给予资助。

  (二)建立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积极支持初创期小企业的创业项目。对经高新区批准立项的项目给予20万元至40万元的资助;对经国家批准立项的项目给予1:1的资金配套支持。

  (三)年纳税额超过200万元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在次年按上年对高新区财政实际贡献额的一定比例申报科技项目经费,申报额最高可达100万元。同一企业必须在已实施的科技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才能再次申报新项目。

  1、新办高新技术产业项目从纳税年度起三年内,按其对高新区财政实际贡献额的25%申报科技项目经费。其中产学研相结合的自主创新项目按其对高新区财政实际贡献额的30%申报科技项目经费。现有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按其对高新区财政实际贡献额增量部分的30%申报科技项目经费。

  2、新办的软件及集成电路设计制造产业、生物技术及新医药(含医疗器械)产业、环保节能产业项目从纳税年度起三年内,按其对高新区财政实际贡献额的30%申报科技项目经费。其中产学研相结合的自主创新项目按其对高新区财政实际贡献额的35%申报科技项目经费。

  (四)充分利用大学园区的科技资源优势,在高校和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中大力建设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整合高校和研究机构的科技资源为企业的产业化服务。经高新区认定并经考核成效显著的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最高可申请20万元的科技项目经费支持,并可与企业联合申报科技项目。

  (五)积极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及相关企业的建设与发展,对经高新区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可在次年按照其在孵企业对高新区财政实际贡献的30%,向高新区申请科技项目经费,用于孵化器的服务环境条件建设,金额最高可达100万元;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经认定的软件企业、服务外包企业和经市级以上认定的研发机构给予每平方米每月10元的房租补贴。自获得该项补贴之日起计算,两年后补贴额不得高于该企业当年对高新区财政实际贡献额的50%。

  (六)大力支持软件产业的发展,对新通过CMM-2级以上认证的企业,在积极协助其向市申请一次性50万元科技经费资助的同时,给予其25万元资助。

  (七)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发展,相关企业可在次年按其对高新区财政实际贡献的50%给予科技经费支持,金额最高可达100万元。

  (八)大力促进国内外风险投资机构与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对接,积极引进风险资金。对风险投资机构在高新区内投资并经高新区核准的项目,按其所引进的风险投资资金当年对高新区财政实际贡献额的30%给予扶持。

  二、促进招商引资

  (九)对引进符合《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项目指导意见》和其他相关要求项目的单位或个人(高新区财政供给的单位和个人除外)给予奖励,奖金最高可达100万元。

  (十)引进由《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以评定时《财富》杂志中文网站最近发布的名单为准,下同)投资比例占25%股权以上的企业,或实际到位有形总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高新技术项目,按其实际到位有形总资产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

  (十一)引进有形总资产低于1000万元的高新技术项目,从其纳税年度起两年内年纳税总额达到100万元以上,按其对高新区年财政实际贡献额(按贡献额较大的年度计算,下同)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

  (十二)引进现代服务业项目(房地产、餐饮项目除外),从其纳税年度起两年内年纳税总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如属《财富》世界500强企业投资比例占25%股权以上的企业,按其对高新区年财政实际贡献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他按其对高新区年财政实际贡献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促进企业发展

  (十三)每年对高新区年财政实际贡献排前10名的企业,颁发高新区财政贡献十强企业奖牌,并奖励其法定代表人5万元。

  (十四)对当年新上市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一次性奖励其法定代表人10万元。

  (十五)凡新获中国名牌产品、驰名商标(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书为准,下同)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其法定代表人5万元;新获得省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的,一次性奖励其法定代表人3万元。

  (十六)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其法定代表人1万元、3万元、5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

  四、促进总部经济发展

  (十七)高新区财政每年安排扶持总部经济发展资金,鼓励国内外企业集团在高新区设立总部企业。总部企业每年对高新区财政实际贡献达100万元以上的,按其对高新区财政年度实际贡献的30%给予扶持。

  (十八)对总部企业的引进者,按照该企业成立后第一个完整纳税年度对高新区财政年度实际贡献的10%计算奖金,一次性给予最高可达100万元的奖励。企业引进者应是由该企业唯一认定、并经高新区管委会核实的单位或个人。

  五、促进人才引进

  (十九)对长期(每年不少于3个月)在高新区企事业单位中从事研发指导工作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发达国家的科学院院士,每年给予3万元住房补贴。

  (二十)加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建设,积极帮助企业引进急需的高端人才。除协助申请市政府提供的补贴外,高新区另外给予每人每年2万元补贴。

  (二十一)大力支持留学生创业,按照《珠海市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留学生创业项目给予5至10万元资助。

  (二十二)对在高新区工作并持有珠海市相关部门颁发的《人才居住证》的非珠海市户籍人员,在子女入学方面可享受与高新区户籍人口同等的待遇。

  (二十三)经高新区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或月薪1万元以上的人员,每年按其个人直接对高新区财政实际贡献额的30%给予住房等补贴。

  六、其他

  (二十四)本意见适用区域为珠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唐家湾主园区。

  (二十五)本意见在执行过程中如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六)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实施期暂定3年。原高新区和唐家湾镇所颁布的相关经济奖励政策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