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鼓励投资项目
(一)鼓励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投资。主要包括:
电子信息产业;
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
光机电一体化;
生物技术和新医药;
精密仪器及先进制造业;
环保节能技术及设备制造;
新材料、新能源开发利用等。
(二)鼓励现代服务业项目投资。主要包括:
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
文化创意产业;
休闲旅游产业;
金融服务业;
商贸物流业;
具规模、高品位的房地产业;
中介服务业等。
(三)鼓励投资项目应具备以下特征之一:
拥有国内外著名品牌;
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高技术、高投资、高效益;
在相关领域具有影响力。
二、禁止与限制投资项目
(四)禁止投资项目:
不符合高新区分区规划和环保要求的项目;
列入国家《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的项目;
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工艺技术落后的项目;
严重浪费资源、能源的项目;
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
(五)未列入鼓励与禁止投资项目范围的为限制投资项目。
三、投资项目规划布局
(六)投资项目按照高新区分区规划,根据项目类别分别安排在科技创新海岸片区、金鼎工业片区、文化产业片区、后环片区、石坑山片区、城轨金唐站片区、淇澳岛等重点发展区域。
(七)科技创新海岸片区重点发展以软件及集成电路设计为主的电子信息产业、生物技术和新医药产业,以及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主要有:
以我国自主设计的高端通用处理芯片为核心的产业化应用产品;
嵌入式操作系统软件及其相关产品;
基于LINUX的操作平台及其集成应用环境的软件;
以便携式数码影音产品芯片设计为代表的集成电路设计;
数字移动通信产品;
光通信传输系统;
接入网系统设备;
卫星通信系统;
数据通信用网络系统设备;
计算机产品;
网络与信息安全产品;
软件开发和外包服务;
医药新剂型;
创新药物;
中药成份分析及中药现代化;
以治疗用重组细胞因子为主的基因工程多肽药物;
单克隆抗体系列产品和诊断药物;
生物技术疫苗;
生物医学材料;
新型医用精密诊断监测及治疗仪器;
激光应用设备;
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等。
(八)金鼎工业片区重点发展先进制造业、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和环保节能产业。主要有:
新型电子元器件及设备制造;
汽车电子产品;
电子专用设备、仪器和工模具;
电子专用材料;
新型智能家电产品;
精密仪器及自动化控制系统;
电力半导体器件及变频整流装置;
新型传感器;
高效节能技术及设备制造;
可再生能源;
环境与污染源监测仪器及自动监测系统等。
(九)文化产业片区重点发展文化创意产业。主要有:
文化和教育软件开发;
游戏、动漫制作;
教育培训;
文化会展;
出版发行;
创意设计产业;
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和开发等。
(十)后环片区、石坑山片区与城轨金唐站片区等区域重点发展现代服务业。主要有:
总部经济;
会展业;
酒店业;
投资银行业;
具规模、高品位的房地产业;
具有信息交易、多式联运、集约配送等综合服务功能的现代物流业;
会计、法律、投资咨询、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业;
文化、教育、体育、医疗等社区服务业。
(十一)淇澳岛重点发展生态旅游、休闲度假业。主要有:
红树林的保护和开发;
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和开发;
酒店、旅游、会展业。
四、投资项目条件
(十二)投资项目应在高新区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
(十三)生产性用地项目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社区投资企业除外):
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
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低于3000万元;
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2500元/平方米,并符合《广东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规定;
项目生产工艺在行业中应处于先进行列,能耗标准应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年销售收入应不低于6000元人民币/平方米;
年纳税额应不低于300元人民币/平方米。
(十四)酒店、旅游、会展、商贸、房地产业用地项目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社区服务业除外):
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
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3000元/平方米;
年销售收入不低于5000元/平方米;
年纳税额不低于200元/平方米。
(十五)《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中国软件百强企业和著名跨国公司投资的项目,相关条件可适当调整。
五、投资项目管理
(十六)新设立的投资项目按照以下程序审批:
非用地项目由区经济发展局组织审批。
用地项目由区经济发展局对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报区投资促进中心组织审批,其中用地5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报区管委会审批。
限制投资项目(社区服务业除外)经区投资促进中心审核后,报区管委会审批。
(十七)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服务,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为企业办理工商、税务等各种证照登记注册手续提供咨询服务;
协调解决项目投资建设中遇到的各种矛盾与问题;
协助合资格项目申报国家和省、市科技、计划和经贸等部门的各类项目资金支持;
协助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证与发明专利等。
帮助企业招募一般员工与各类急需的经营管理技术人才,并为有关人员办理户口迁移、申请出国等事宜给予协助。
(十八)区投资促进中心负责对引进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如发现与项目评审认定时有严重不符的情况,有权向有关部门作出包括收回已出让土地的建议。
六、其他
(十九)本意见的适用区域为珠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唐家湾主园区(简称“高新区”)。
(二十)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