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珠海高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试行)

  为积极稳妥推进我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11〕33号)和《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珠府办〔2011〕42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范围和补偿渠道

  (一)补助范围

  对政府举办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唐家湾镇卫生院,在界定其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按规定核拨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

  对实施“院办院管”模式的金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其他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其承担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按照规定予以补偿。

  (二)补偿渠道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其中: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医疗保障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建立的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予以补助;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发展规划、实际需求结合财力因素在年度预算中予以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专项工作按任务完成的数量、进度、成本等因素由政府足额安排。

  对实施“院办院管”模式的金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其他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合理的补偿,其中: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医疗保障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建立的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由政府按照“核定任务、绩效考核、政府购买”的办法予以补助。

  辖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市有关规定执行一般诊疗费收费制度及门诊统筹管理办法。

  二、核定任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任务包括:

  (一)宣传贯彻党和政府的各项医疗卫生方针政策,执行各项卫生法律法规;

  (二)协助制定和组织实施初级卫生保健、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提供一般常见病、多发病、地方病、寄生虫病和中医的基本诊疗服务和医学康复、妇幼保健、老年保健、精神卫生、基本职业卫生、慢性病管理、计划生育技术等综合服务,承担乡村现场应急救护、转诊服务;

  (四)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基本药物的零差率销售;

  (五)开展疾病预防控制、计划免疫、卫生宣传、爱国卫生指导、健康教育与咨询等公共卫生服务;

  (六)指导辖区内诊所、卫生站(室)业务工作,对村医和村妇幼保健人员进行相关技能培训;

  (七)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法规宣传与咨询,协助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和即时补偿结算等工作,落实农村居民健康档案的管理及服务;

  (八)协助开展辖区内卫生监督工作,协助处理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承担区域内公共卫生信息收集与报告等任务;

  (九)开展无偿献血宣传,促进无偿献血事业发展;

  (十)承担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或批准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和适宜医疗服务。

  三、核定经常性收支

  (一)核定经常性收入。主要包括医疗服务收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收入和其他政府补助等。其中:医疗服务收入按照实际医疗服务收入情况,综合考虑实行机构改革和基本药物制度等对基本医疗服务收入的影响合理核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根据服务人口、核定的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数量及规定的补偿标准核定。

  (二)核定经常性支出。主要包括人员经费、业务经费和医用耗材购置等正常运转所需支出。其中:在职在编人员经费参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水平核定工资总额;其他人员经费按区管委会规定标准核定;离退休人员经费按有关规定核定;业务经费根据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数量、质量等综合因素确定;医用耗材购置经费根据实际购置数量和成本合理确定。

  四、绩效考核补助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定的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核定的经常性支出时,差额部分由区财政在年度财政预算中予以安排,并在对其管理绩效、核定任务完成情况、服务对象满意度等进行综合量化考核的基础上,由区财政部门根据考核结果予以拨付,考核结果应与实施绩效工资制度紧密结合。区财政部门根据核定的年度收支预算额度,采取按月预拨的方式拨付资金,年终时,结合绩效考核结果进行结算。

  实施“院办院管”模式的金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其他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方面,通过政府建立的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在对其管理绩效、核定任务完成情况、服务对象满意度等进行综合量化考核的基础上,由区财政部门、卫生部门根据考核结果予以拨付。

  五、财务管理和监督

  (一)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及时将服务收入及其他按规定应上缴的非税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有支出纳入区级国库支付系统统一管理。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按规定上报和执行核定的收支计划;

  (二)财政和卫生部门要加强对政府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务监督、指导和管理,并确保其应缴财政专户或国库的资金及时应缴尽缴;

  (三)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和完善内部管理,建立以服务质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约束制度。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切实加强支出管理,严格执行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珠高〔2011〕147号,2011年10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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