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有效发挥政府投资作用,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新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抢险应急工程、社区小型工程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本办法所称高新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凡使用高新区本级预算内资金、其他财政性资金和政府融资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纳入高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且严格按照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进行建设。
第四条 政府投资规模应当与财政的承受能力相适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必须坚持民主化和科学化的决策制度,实行集体决策。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执行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第九条 区发改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并组织实施。区财政、规划、国土、建设、审计、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其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和批准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规划以及实际需要编制,分为竣工及续建项目、新建项目、前期项目。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库管理,列入年度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各单位应及时向区发改部门报送需纳入储备库的项目,未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办理立项手续。
已列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暂未达到规定要求或尚未落实资金来源的,可根据需要列为年度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项目,区财政统一安排前期费用开展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前期准备工作完成并且落实资金来源的项目纳入新建项目。
第十二条 年度政府投资规模由区发改部门负责提出。具体项目及投资额由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区发改部门审核后,编制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
第十三条 区发改部门应当于每年十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的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编制完毕。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报区管委会审发实施。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
(二)新开工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
(三)续建项目名称、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
(四)拟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费用;
(五)待安排项目预备资金;
(六)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落实资金或者资金来源,未落实资金或者资金来源的,不得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优先保证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在建项目需要结转下一年度的,其投资建设情况由建设单位于每年的第三季度末按规定上报区发改部门审核。
第十七条 在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中应当预留待安排项目预备资金,作为调整项目的资金来源列入政府投资计划。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投资总规模或者增减新开工项目的,在每年第三季度前,由区发改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区管委会审批。
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的申报程序
第十九条 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区发改部门审核后报区管委会审批。
申请报告应包括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和依据、建设规模和标准、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设想、建设周期、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等内容,同时应明确项目的建设单位。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基本建设程序依次完成下列工作,由区发改部门负责审批。
(一)《项目建议书》报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
(三)《项目总概算》报批。
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以下简化程序报批:
(一)项目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工程可直接申报立项,需附《项目建议书》、《项目预算》等相关资料;
(二)项目总投资在100至500万元的项目可依次报批《项目建议书》、《项目总概算》;
(三)项目总投资在500至3000万元的项目可依次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总概算》。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按国家规定需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的项目和经区管委会审议需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的项目,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按要求开展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编制项目总概算。
按规定需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项目,初步设计报市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家规定的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 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建设项目所需的各项费用。
概算总投资超过《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估算总投资10%的,应当重新报批。
项目总概算由区发改部门审核,作为控制项目总投资和安排投资计划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项目,区发改部门负责立项审批;未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项目,报区管委会批准后,区发改部门负责立项审批。
按照有关规定应当由上级部门审批的项目,其立项申报工作由区财政局统一办理。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在批准立项前应当采取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组建项目法人;
(二)不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由经区管委会批准的区属事业及企业单位作为代建单位,建设任务通知书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下达,代建工程管理费列入项目总投资;
(三)不具备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或者代建制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包括总投资在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项目或道路、路灯、园林绿化等特殊建设项目,实行项目主管部门责任制。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依照下达的投资计划和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按有关规定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并编制项目预算。
项目预算包括施工图预算和建设项目所必须支出的其他费用。
项目预算超过经审定的项目概算总投资的,由建设单位通知设计单位优化设计,或者由建设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重新报区发改部门进行项目立项审批。
项目预算超过经审定的项目概算总投资10%的,应当由项目建设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报区管委会审批。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招投标,并依法订立合同。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前,应按规定办理报建手续,并报区建设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不得擅自调整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确需变更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程序报批。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制度。因特殊情况及确需设计变更造成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增加的,由施工单位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在签证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发生前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共同确认,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逾期补签的无效。现场签证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设立专账,专款专用。建设资金由建设单位委托区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和项目预算,按合同约定条款直接拨付到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监理、施工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设备和材料采购等单位。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三条 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由区财政部门审核。
工程结算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并报财政部门审核,作为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
因特殊情况及设计变更造成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增加的,工程结算价超过合同价10%以下的,由区财政部门负责审批;工程结算价超过合同价10%以上的,由建设单位报区管委会审批。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第三十五条 区发改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已竣工的重点项目进行评价,考核项目投资效益。
第五章 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项目实施,并定期向区发改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第三十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的提出、前期准备、工程实施、招标投标、资金使用管理、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移交等进行全过程跟踪协调处理。
第三十八条 区发改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并向区管委会报告执行情况。
第三十九条 区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区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结果,对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均具有约束力,并作为有关单位办理工程决算和财务决算的依据。
对于重点项目区审计部门应当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并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 项目法人或者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显著位置标示。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区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违法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二)违法批准开工的;
(三)违法拨付建设资金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依法追究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职务: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三)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经竣工验收备案即交付使用的;
(六)因工作失职,造成勘察、设计及施工等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而引起投资增加和质量问题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咨询评估机构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咨询评估时,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咨询评估机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禁止其三年内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咨询评估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和施工单位违反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资格认定单位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取消其相关资质;造成投资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及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区国家工作人员及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办法(珠高〔2008〕20号)同时废止。
(珠高〔2011〕118号,2011年8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