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动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申请加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扩容试点工作,鼓励高新区企业改制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规范运作和发展,推动高新区“二次创业”,根据《关于加快推动我市企业上市的实施意见》(珠府〔2010〕172号)、《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意见》(珠发〔2009〕14号)和《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扶持企业上市暂行办法》(珠高〔2010〕8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推动我区加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扩容试点,鼓励企业改制并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有关事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高新区主园区内注册和纳税、拟改制并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主园区外的企业的鼓励措施按珠海市和企业所在区政府颁发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三条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专门为推进高新区加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试点并为企业改制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服务的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组长由区管委会分管科技和经济工作的副主任担任,主要成员由区科学技术和经济发展局(以下简称科经局)、区发展改革和财政局(以下简称发改局)、区公共建设局、珠海市国土局高新区分局、珠海市住房与规划建设局高新区分局、珠海市地税局高新区分局、珠海市工商局高新区分局、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区国税局和珠海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业服务中心)等单位主要领导担任。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能是推进高新区加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试点的工作、检查落实有关鼓励政策、研究解决区内企业改制并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过程中涉及的土地、税收和财政等问题,为企业改制并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提供服务。工作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工作会议解决有关问题,重大决策事项提交区主任办公会议或区党委会研究决定。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位于创业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工作会议各项措施的落实。
第四条 培育改制并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后备资源,推动企业改制并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一)建立拟改制并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后备资源库。高新区围绕区主导产业对区内企业进行全面梳理、精心筛选,建立拟改制并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后备资源库,进行重点培育。每半年更新一次拟改制并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后备资源库,并将重点培育拟改制并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后备企业名单分发至有关单位,由各单位给予专项扶持、重点关注。
(二)建立改制并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梯队。要按照“培育一批、改制内核一批、挂牌一批”的要求,制订推进措施,形成层次有序,梯次推进的局面。
(三)加强企业改制及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培训工作。加强对重点企业的培训、引导、政策扶持和服务,推动企业规范运作和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知识的普及培训,组织证券、法律、会计等中介机构积极帮助企业完成改制和内核等工作。
第五条 加大对区内企业改制并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扶持。
(一)支持企业改制重组:对2010年起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已经启动券商(券商应具有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业务资格,下同)内核的企业,如已按相关政策享受税收减免优惠,由于上板需要进行重组改制而不再符合税收减免优惠政策要求,需补缴已减免的税收的,按补缴税收对区财政贡献,区管委会以研发经费补助等方式适当给予企业资金支持。
(二)对区内企业改制并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给予奖励:
1.对2011年6月1日起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15万元;
2.对通过主办券商内核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35万元;
3.对成功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10万元;
4.鼓励区外企业迁至高新区开展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工作。对于尚未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但已完成本款第1阶段或第2阶段工作的企业迁入高新区的,可享受本款第1项及第2项规定的奖励。
(三)促进已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发展。企业成功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从企业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年度起两年内,按企业对区财政贡献增加额的50%给予研发经费支持,年支持额度最高可达200万元。
(四)鼓励区外企业到我区发展。对2011年6月1日起区外新迁入我区并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的企业,自迁入年度起三年内,按该企业对区财政贡献的50%给予研发经费支持,年支持额度最高可达200万元。
(五)如同一企业享受本条第三款和第四款的资金扶持在时间上重叠的,不重复享受,按从高原则执行。
(六)企业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开展转板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海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工作的,按《珠海高新区扶持企业上市暂行办法》的规定享受各项扶持。企业上市后,自上市之日起不再享受本条第三款和第四款的资金支持。
(七)对于拟改制并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资本运营等过程中涉及到项目审批、项目用地、房产过户、环境评价、税收证明、工商登记等方面的问题,区各职能部门应主动协助解决,优先协助其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申报国家、省、市中小企业专项资金,优先提供贷款贴息。
第六条 完善工作机制。
(一)完善中介服务。积极引进资质好、执业能力强的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有关中介机构承担企业挂牌内核、财务顾问、审计评估、法律服务等方面的任务,为高新区企业改制并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提供优质服务。
(二)加强沟通协调。加强与国家、省、市证监部门、科技部门和证券业协会等机构的沟通联系,加强与证券交易所的合作关系,建立指导和支持企业改制和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协调机制,交流信息,开展互访,合作开展对企业的调研、培育、引导和服务工作。
第七条 企业向高新区申请享受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资金扶持时,需提供以下文件资料的复印件:
(一)申请第(一)款规定的研发资金支持的企业,需提供:
1.改制后的股份制企业的营业执照正本;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企业年度纳税的资料;
4.企业与中介机构签订的券商内核等相关服务的协议;
5.企业支付券商内核服务前期费用的支付凭证;
6.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申请函;
7.企业已补缴以前年度减免税收的纳税证明材料;
8.当时享受减免税政策的文件。
(二)申请第(二)款第1项规定奖励的企业,需提供:
1.改制后的股份制企业的营业执照正本;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企业年度纳税的资料。
(三)申请第(二)款第2项规定奖励的企业,需提供:
1.改制后的股份制企业的营业执照正本;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企业年度纳税的资料;
4.主办券商出具的企业通过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内核及同意推荐企业挂牌的证明文件;
5.企业与主办券商等中介服务机构签订的推荐挂牌协议等;
6.企业缴纳部分或全部内核费用的证明;
7.企业向地方相关政府机构申请加入代办股份报价系统试点的申请书。
(四)申请第(二)款第3项规定奖励的企业,需提供:
1.企业营业执照正本;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企业年度纳税的资料;
4.取得国家相关机构出具关于推荐挂牌备案文件的确认函;
5.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证明文件。
(五)申请第(二)款第4项规定奖励的企业,参考本条第(二)款至第(三)款要求提供相应资料。
(六)申请第(三)、(四)款规定研发经费支持的企业,需提供:
1.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企业年度纳税的资料;
4.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证明文件。
上述要求提供的文件资料均需原件验证。
第八条 区科经局是企业申请改制并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资金扶持的受理部门,全年受理企业的申请。区科经局根据工作小组的决定报区党委会或区主任办公会议批准后,由区发改局拨款。
第九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调整,则按新的法律、法规或政策执行;高新区已颁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珠高〔2011〕90号,2011年6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