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失效)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鼓励产业技术创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意见》(珠发〔2009〕14号文),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培育壮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小企业,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珠海高新区主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一)适用本办法的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高新区注册并纳税三年以上;获得本办法项下各项资质和荣誉或符合本办法项下各项指标的年度内,尚未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属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获得双软认证的软件企业(含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设有研发机构(技术中心、实验室、检测平台等)并制定和实施了研发计划。

  (二)适用本办法的事业单位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在高新区注册三年以上。

  第三条  对自2009年(以获奖证书列明时间为准,下同)起获得国家、广东省(以下简称省)科学技术奖的企事业单位给予奖励:

  (一)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每个项目总额10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对获得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每个项目总额50万元、10万元、5万元和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如获奖项目完成单位仅有一个,项目完成单位获得上述奖励金额的100%;如项目完成单位为多个,第一完成单位获得上述奖励金额的60%,其余完成单位平均分享上述奖励金额的40%,不在高新区注册的单位不在奖励之列。

  (四)如同一项目获奖后又获得更高等级的奖励,则按差额予以补发奖金。

  第四条  对承担国家“核高基”重大专项的企事业单位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五条  对2009年起获准建立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的资金支持。若同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又获得更高等级的认定,则按差额追加支持资金。

  第六条  对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予以资金支持,具体如下:

  (一)对相关专利和技术自2009年起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且该专利、技术转化的产品获得国家、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的企业,在该产品获得认定年度,按自主创新产品国家级、省级的不同,区财政分别按企业当年缴纳的该产品增值税对区财政实际贡献额的80%和70%的额度,一次性给予其资金支持;

  (二)同一产品在同一年度内分别通过国家、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的,资金支持标准按从高原则执行;

  (三)同一产品在不同年度先后通过省、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的,资金支持标准以获得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当年计,区财政按差额追加支持资金;

  (四)每个产品累计获得本条项下的支持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五)每个企业每年获得本条项下的支持资金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六)享受本条资金支持的自主创新产品其应纳增值税计算如下:自主创新产品应纳增值税=自主创新产品销售额×适用税率-自主创新产品项目的进项税额。上述公式中的自主创新产品项目进项税额,如果企业无法准确划分计算,可按下列办法确定其进项税额:自主创新产品项目进项税额=当年全部进项税额×(当年自主创新产品项目销售额/当年全部产品销售额)。

  第七条  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按企业所处的不同阶段分别给予资金支持:

  (一)对于上年营业收入3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且连续两年增速45%以上或上年增速100%以上,同时上年上缴税收不低于500万元的企业,区财政一次性给予其上年已发生研发费用20%的资金支持,支持资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对于上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连续两年增速40%以上或上年增速100%以上,同时上年上缴税收不低于1000万元的企业,区财政一次性给予其上年已发生研发费用20%的资金支持,支持资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三)每个企业在上述两个阶段分别只能享受一次资金支持。研发费用依据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鉴证报告》确认的并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可计算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确定。

  第八条  企业每年享受包括本办法在内的高新区各项扶持政策项下资金扶持的总额不超过各项扶持政策所针对年度该企业缴纳税收对区财政实际贡献额的80%。

  第九条  企事单位业申请本办法各项资金扶持时,企业必须提供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或双软认证证书复印件、近三年来纳税证明(包括国税和地税)复印件;事业单位必须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申请第三条规定的奖励,还需提供获奖证书复印件。

  申请第四条规定的奖励,还需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立项证明复印件和课题申报书复印件。

  申请第五条规定的资金支持,还需提供有关单位出具的组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通知和合同书的复印件。

  申请第六条规定的资金支持,还需提供国家或省自主创新产品证书、对应的专利或技术的获奖证书的复印件,产品获认定年度的增值税缴税记录的复印件。

  申请第七条规定的资金支持,还需提供相关年度审计报告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且经税务机关认可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鉴证报告》的复印件。

  以上复印件均需验证原件。

  第十条  区科学技术和经济发展局负责受理上年符合本办法各项支持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的申请。

  第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本办法各项资金扶持的,一经查实,区管委会将追回扶持资金,并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调整,则按新的法律、法规或政策执行;高新区已颁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科学技术和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三年。

  (珠高〔2010〕86号,2010年6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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