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司法救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稳定和谐,有效解决我区司法过程中困难群众的救助问题,规范司法救助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财政预算每年安20元司法救助专项资金。

第三条  根据归口一个部门管理、统筹使用的原则,成立珠海高新区司法救助评审领导小组,组长由区分管政法的区领导担任,成员由区发展改革和财政局、区综合治理局和区政法各部门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综合治理局。

第二章  使用原则、范围、条件及标准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管用分离、专款专用、救急救困、适度救助、一次性救助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审核由区司法救助评审领导小组承担,由区综合治理局按规定报批使用;必要时,也可以作为特殊救助主体实施司法救助。

第六条  受理范围:

(一)久侦未破、无法移送审查起诉等案件中符合救助条件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申请;

(二)不起诉案件中符合救助条件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申请;

(三)被告人以及其他赔偿义务人无力履行赔偿义务,或者因证据不足宣告被告人无罪案件中符合救助条件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申请;

(四)涉法涉诉案件中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申请;

第七条  资金用于救助发生在辖区的刑事、民事、行政以及执行等案件中合法权益确实受到损害,无法通过正常法律渠道及时获得救济,并因此导致生活困难的当事人、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且仅限于自然人。

缓、减、免交诉讼费,法律援助,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各类救助,依照有关规定办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八条  申请司法救助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政法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中,因暴力犯罪造成严重伤残,无法通过诉讼及时获得赔偿,生活困难的刑事被害人;或者被害人已死亡而由其赡养、抚养的直系亲属生活比较困难,且暂时无力解困的;

(二)司法机关办理的执行案件中,因被执行人缺乏履行能力,而生活特别困难的申请执行人;

(三)因交通事故造成严重伤残,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赔偿能力而生活特别困难的受害人;

(四)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造成生活特别困难,而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获得赔偿的;

(五)政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有瑕疵,但当事人根据当前的法律法规无法取得国家赔偿的;

(六)涉法涉诉案件当事人不服处理决定而长期上访,反映的问题有一定的合理性,生活特别困难,且愿意接受救助并息诉罢访的;

(七)其他确需救助的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一)当事人在案件中负有主要过错责任的;

(二)当事人及其近亲属从加害方、保险公司、社会团体或者其他单位获得相应的赔偿或者补偿的;

(三)因同一事由已获得司法救助专项资金的;

(四)不应救助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个案救助金额原则上在贰万元人民币以下(含贰万元);救助对象生活特别困难的,经区司法救助评审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个案救助额度可放宽到叁万元以下(含叁万元);但个案救助不得高于案件当事人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救助金原则上一次性拨付,以解决申请人的暂时生活困难问题;长期生活困难问题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的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解决。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 司法救助专项资金由承办单位核实案情、审查相关资料,形成初步意见后方可启动申报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向案件承办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申请书。应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事由、申请救助金额以及同意获得赔偿或者补偿后及时向区财政部门返还救助金等内容;

(二)有效身份证明和生活困难证明。包括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近亲属关系的户口本复印件和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未能获得赔偿或者补偿导致生活困难等情况的证明材料;

(三)承诺书。长期上访的涉法涉诉案件申请人还应提交承诺书,并写明得到救助金后即息诉罢访等承诺内容。

第十四条  案件承办单位应当严格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在相关事实清楚的前提下,符合救助条件的,承办单位予以受理;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承办单位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申请受理后,承办人填写《高新区司法救助专项资金使用审批表》,写明案件情况(注明案号)、申请理由及建议金额等事项,并将相关证明材料附后。

第十六条  承办人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初审意见。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分管领导签署复审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区司法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

第十八条  区司法救助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在7日内签署复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十九条  区司法救助评审领导小组在7日内签署审批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条  经区司法救助评审领导小组审批同意给予救助的,由区司法救助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已填妥并审批的《高新区司法救助专项资金使用审批表》送交区发改局。区发改局在7日内凭《审批表》直接将资金按照申请人姓名(注明案号)将资金指标下达给承办单位,承办单位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救助金额发放给救助对象。

若区发改局不同意核拨的,应在7日内说明理由并书面函告区司法救助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承办单位收到区发改局核拨的救助专项资金后,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到指定地点领取救助专项资金。承办单位应当指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救助专项资金发放工作。承办单位在7日内(从到帐之日起计)向申请人足额发放救助金。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救助金发放给申请人后,加害方不能因此免除准应赔偿责任。承办单位有权行使代位追偿权,所追偿的款项应当及时返还财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在申请司法救助中,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对于采用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金的,由承办单位追回被骗取的救助金,并根据实际情况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救助专项资金的使用中,相关单位的承办人及责任人应当忠于职守、规范操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违规审批、发放救助金的;

(二)虚报、克扣救助金的;

(三)贪污、截留、挪用救助金的;

(四)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区司法救助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救助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发放救助金的承办单位将审批所用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后续资金发放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存档。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司法救助评审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珠高办〔2011114号,201110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