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失效)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促进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实施自主创新和产业竞争力“双提升”战略,贯彻落实《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意见》(珠发〔200914号)的部署,促进我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根据我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我区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重点行业的扶持政策遵循规范、公开、统一、绩效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在我区唐家湾主园区内注册、纳税的企业或机构,申请扶持资金的个人必须工作、服务于在我区唐家湾主园区注册、纳税的企业或机构。

第四条  区财政保障对科技的投入,每年安排不少于占一般预算支出10%的经费作为区的科技投入,用于扶持区科技项目。

第五条  2011年至2015年,区安排5亿元,作为产业扶持专项资金,带动信贷资金、民间资本、风险投资约100亿资金,集中对区重点发展的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智能电网、空间信息应用、新材料、高端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产业的投入,形成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智能电网、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初具规模的现代服务业。

第二章  鼓励创业

第六条  建立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积极扶持初创期中小企业的创新项目,对经区批准立项的项目给予资助。对获得国家、广东省(以下简称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资金)立项资助的初创期小企业创新项目,按国家、省的资助资金额最高给予11的配套资金支持。以上项目,如属于区重点支持发展的产业,经区组织专家评审,对入选项目或企业,再给予以下扶持:

(一)自国家、省立项资助的年度起二年内,按企业对区财政贡献的80%给予企业研发经费扶持;

(二)自国家、省立项资助的年度起二年内,凡在我区租赁房产研发、经营的,给予每月每平方米10元的房租补贴,最高补贴200平方米面积;

(三)自国家、省立项资助的年度起二年内,企业申请担保机构进行贷款担保的,在500万元以内的贷款,企业能还本付息的,区给予企业一年贷款期的担保费用补贴,担保费用补贴最高不超过贷款金额的3%

第七条  大力支持出国留学人员到我区创业,对按《珠海市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立项的留学人员创业项目,在市财政资金资助的基础上给予11配套资助:留学人员创业出资额20万元(含20万元)至50万元的,给予8万元补贴;留学人员创业出资额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给予10万元补贴;留学人员创业出资额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给予15万元补贴。

第八条  新引进市外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技术稳定、成熟,产品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的科技型企业,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按该企业当年对区财政贡献的50%给予其研发费用补贴:

(一)在进驻我区的前一年营业收入达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且在进驻我区的第一个纳税年度营业收入比上年增长50%(含50%)以上的;

(二)在进驻我区的前一年营业收入达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且在进驻我区的第一个纳税年度营业收入比上年增长40%(含40%)以上的;

(三)在进驻我区的前一年营业收入达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且在进驻我区的第一个纳税年度营业收入比上年增长30%(含30%)以上的;

(四)首次获得补贴企业次年营业收入增长仍满足上年获补贴所需条件的。

第九条  鼓励服务外包企业的发展。从服务外包企业在我区纳税年度起三年内,按其上年纳税对区财政贡献的50%,给予服务外包企业科技经费支持,每年最高支持经费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  新引进的自主开发网络游戏软件产品企业,从企业纳税年度起三年内,按企业对区财政贡献的30%给予企业研发费用补贴。

第十一条  新引进的网络运营服务、增值服务和软件服务企业,从企业纳税年度起,按企业对区财政贡献的30%给予企业研发费用补贴。

第十二条  新引进的年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的新闻出版类企业、文化经营活动企业、专业广告公司,从企业纳税年度起三年内,按其对区财政贡献的30%给予企业科技经费补贴。

第十三条  新引进年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的期货、信托、基金、担保、融资租赁、典当等金融服务机构,从纳税年度起三年内,按其对区财政贡献的30%给予科技经费补贴。

第十四条  新引进的年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的零售业企业或年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从纳税年度起三年内,按其对区财政贡献的30%给予科技经费补贴。

第十五条  在区内投资新开办专业要素市场的企业,从纳税年度起三年内,按其对区财政贡献的30%给予科技经费补贴。

第十六条  对我区新办的专业要素市场新引进的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从纳税年度起三年内,按其对区财政贡献的30%给予科技经费补贴。

第十七条  新引进我区的国际知名品牌总经销(代理)商,年营业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从纳税年度起三年内,按其对区财政贡献的30%给予科技经费补贴。

第十八条  新引进的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旅游企业,从纳税年度起三年内,按其对区财政贡献的30%给予科技经费补贴。

第十九条  在我区新建的四星级以上宾馆,从纳税年度起三年内,按其对区财政贡献的30%给予科技经费补贴。

第二十条  新引进的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专业会展公司或会展服务公司,从纳税年度起三年内,按其对区财政贡献的30%给予科技经费补贴。

第二十一条  在我区举办有国际影响力或在国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会展,给予主办机构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二十二条  对在我区投资兴建AAAA以上等级旅游景区的企业,在景区建成开业后,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奖励,从其纳税年度起三年内,按其对区财政贡献的30%给予科技经费扶持。对在我区投资兴建AAA等级旅游景区的企业,在景区建成开业后,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三条  新引进的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专利事务所、商标事务所、咨询公司、质量认证机构、人才中介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从纳税年度起三年内,按其对区财政贡献的30%给予扶持资金。

第二十四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招商引资人员和单位(非我区财政供给的人员和单位)给予奖励

(一)引进由《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以引进项目时《财富》杂志中文网站公布的最新名单为准,下同)投资比例占25%股权以上的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或投入的实收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高新技术项目,按投入的实收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引进本条第一款以外的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或企业,投入的实收资本达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或者投入的实收资本达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高新技术项目,且引进企业前两个纳税年度纳税总额达150万元以上的,按前两个纳税年度中纳税较多的年度对区财政贡献的10%给予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接受本条上述两款规定奖励的项目引进者应是由被引进企业唯一认定并经区管委会同意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章  鼓励自主创新

第二十五条  积极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大力支持区内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新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区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六条  区对于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企事业单位给予奖励:

(一)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企事单位,每个项目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二)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和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事业单位,每个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如获奖项目完成单位仅有一个,项目完成单位获得上述奖励金额的100%。如有多个项目完成单位,第一完成单位获得上述奖励金额的60%,其余完成单位平均分享上述奖励金额的40%,不在高新区注册的单位不在奖励之列。

(四)如同一项目获奖后又获得更高等级的奖励,则按高等级的奖励标准补发差额奖金。

第二十七条  对区内未上市企业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予以支持:

(一)企业的相关专利和技术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或者获得国家、省的专利奖,且该专利、技术转化的产品获得国家或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对获得国家或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或30万元的奖励。

(二)获奖企业产业化的同一产品在同一个年度分别通过国家、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的,按从高的标准奖励。同一产品在不同年度分别通过国家、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的,按从高的标准补足奖励金。

第二十八条  对获得国家“核高基”(核心电子器件、高端通用芯片及基础软件产品)重大专项支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二十九条  大力支持软件产业的发展,对通过CMMI-3级以上认证的企业,积极协助其向市申请科技经费资助,并给予企业25万元的奖励。

第三十条  对企业获得专利给予奖励。获得一项欧盟、美国、日本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2万元奖励,获得一项中国发明专利授权或者一项PCT专利申请的,给予1万元奖励。获得国内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分别给予2千元和1千元奖励。

第四章  支持做大做强

第三十一条  遴选50家已有一定规模的区重点发展产业的企业作为骨干企业重点支持,遴选50家基础较好的中小企业作为种子企业重点培育。对这100家企业,从资金、人才、技术、市场、用地等方面,给予优先扶持,由区落实专责人员重点跟踪服务,帮助其尽快做大做强。

第三十二条  鼓励未上市的高成长企业增加研发投入:

(一)对于上年营业收入3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且连续两年营业收入增长45%以上或上年营业收入增长100%以上,同时上年纳税不低于500万元的企业,区一次性给予其上年已发生研发费用20%的资金支持,但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对于上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连续两年营业收入增长40%以上或上年营业收入增长100%以上,同时上年纳税不低于1000万元的企业,区一次性给予其上年已发生的研发费用的20%的资金扶持,但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150万元。

(三)每家企业在上述两个阶段的每个阶段只能享受一年的资金支持。研发费用的计算依据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确定,该审计报告须经税务机关认可作为企业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对于向商业银行贷款购买有较好市场前景的专利或专有技术进行产业化的企业,如其能还本付息,区经过项目评估,可给予1000万元贷款额(含1000万元)以内一年期的贷款贴息或担保费用补贴,但贷款贴息或担保费用补贴不超过企业上年对区财政贡献的80%

第三十四条  对获得国家、省、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区按相关规定给予配套资金支持。

第三十五条  对企业申请注册商标予以奖励。对第一次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证书为准)的企业,一次性奖励其法定代表人5万元,第一次获得省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其法定代表人3万元。对获得欧盟、美国、日本注册商标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企业新申请注册商标的,每个注册商标奖励1千元。

第三十六条  对年度区财政贡献前十名的企业给予表彰,并奖励其法定代表人5万元。

第三十七条  对年度销售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企业给予表彰,并分别给予其法定代表人1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第五章  优化创新创业环境

第三十八条  对获准建立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如同一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获奖后又获得更高等级的认定,则按从高的标准补足奖励资金。

第三十九条  充分利用大学园区的科技资源优势,整合高校和研究机构的科技资源为企业的产业化服务,大力建设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对经区考核合格并认定的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区一次性最高可给予30万元的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经费。

第四十条  积极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对经区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可在次年按照其在孵企业纳税对区财政贡献的30%,向区申请科技项目经费,用于孵化器的服务环境条件建设,最高金额可达100万元。

第四十一条  大力引导国内外风险投资(股权投资)机构对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投资。对专业风险投资(股权投资)机构投资区内的企业,经我区认定,从企业接受投资后纳税年度起三年内,按被投资企业当年纳税(按风险投资或股权投资占被投资企业股份比例)对区财政贡献的30%给予风险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扶持资金。但该项扶持资金须用于被投资企业或增加对区内企业的投资。

第四十二条  鼓励风险投资(股权投资)机构来我区创业发展,从风险投资(股权投资)机构在我区注册起三年内,按其对区财政贡献的30%给予扶持资金。

第四十三条  对区认定的孵化器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每月每平方米10元的房租补贴。自企业获取该项补贴之日起计算补贴年度,从第三个补贴年度起补贴额不得高于该企业上年度纳税对区财政贡献的50%。每家企业补贴的面积仅限2000平方米以内,超过2000平方米的部分不予补贴。已在证券市场上市的企业不得申请房租补贴。

获得房租补贴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注册时间距申请时间不超过一年的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二)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认定的双软企业;

(三)获得科技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且连续两年营业收入增幅超过30%

(四)获准建立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企业和经区管委会认定的公共服务平台

(五)获得市留学生专项资金扶持的留学生创业企业

(但已经享受市的相关部门的房租补贴的除外)和经市科工贸信局认定的服务外包企业。

第四十四条  加强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人才建设,鼓励国内外知名的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培训机构在区内建立人才培训基地,对区内为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提供专业技术培训的机构,从其纳税年度起三年内,按其每年纳税对区财政贡献的80%给予资金扶持。

第四十五条  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在引进人才、引进创新创业团队、引进风险投资、引进技术以及引进我区重点发展的上下游产业链企业中的作用,给予扶持、奖励。

第四十六条  区设立市场推广专项资金300万元,积极鼓励企业在国内外的专业展销会、交易会、商务洽谈会、政府采购等平台推介产品、服务,由区组织参与此类活动或企业自主参与,区按参展的展位费用或一定的费用标准给予企业补贴。

第六章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给予企业、个人的奖励和各种扶持资金,除给予企业和个人的奖励、获得第六条所述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配套资金支持(但不包括第六条之(一)、(二)、(三)款)、留学人员创业补贴(第七条)、企业房租补贴(第四十三条)等项目以外,给予企业的各项扶持资金总额不得超过企业上年度对区财政贡献的80%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广东省、珠海市的法律、规定相冲突的,以国家、广东省、珠海市的法律、规定为准,与我区的其他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九条  按本《办法》享受高新区奖励、补贴、扶持资金的企业,自享受区的奖励、补贴、扶持资金的年度起,非因无法避免的原因,在本区经营不足五年而歇业关闭、注销税务登记迁往区外的,所享受的奖励、补贴、扶持资金须全额退还区财政。

第五十条  对弄虚作假、捏造事实,骗取本《意见》规定的各种奖励、补贴、扶持资金的企业或个人,一经查实,区管委会将追回各项奖励、补贴、扶持资金,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珠海市高新区科学技术和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印发实施后,《珠海国家高新区促进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意见》(珠高〔200846号文)、《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鼓励产业技术创新暂行办法》(珠高〔201086号文)即行废止。《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促进经济发展意见》(珠高〔2007121号文)延伸执行至本《办法》发布实施时止。

(珠高〔2011153号,20111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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