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高新区党员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及函询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办法。
      根据区党委要求,区纪委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

  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诫勉谈话:

(一) 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对工作部署不力;

    (二) 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故意引发无原则纠纷;

(三)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影响;

(四)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 

(五) 不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六) 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和目的,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责令其提出改正措施。

  区纪委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谈话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当根据区党委的意见,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者作出组织处理。

  区纪委和组织人事部门针对群众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函询。

  党员领导干部在收到函询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未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未说明清楚的,可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对无故不回复的,应当责令其尽快回复。

  党员领导干部接受组织诫勉谈话和函询,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无故不回复组织函询,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的诫勉谈话记录(需经本人核实)和回复组织函询的签名材料,要归入干部个人廉政档案留存备查,由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机关留存。

  有关工作人员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的诫勉谈话和函询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  需要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适用本办法。

珠高办〔2012〕134号,2012年12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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