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高新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加大党监督力度,进一步规范我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5〕30号)以及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实施办法》(粤组通〔2006〕23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非中共党员领导班子成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区党委根据市纪委和组织(人事)部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区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述职的主要内容:

(一)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落实上级党委有关决议、决定和要求的情况;

(二)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三)遵守和执行组织人事法规、纪律情况;

(四)履行岗位职责情况;

(五)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六)遵守和执行财经纪律情况;

(七)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五条  述廉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从业)规定的情况;

(二)遵守和执行党内监督条例有关制度的情况;

(三)对分管范围内发生违纪问题的处理以及对上级党组织、纪检机关交办重要案件的查处情况;

(四)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情况;

(五)对上一次述职述廉中查找出来的突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六)本区干部群众要求说明的有关廉政方面的情况;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六条  述职述廉结合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进行。

第七条  述职述廉的主要程序:

(一)制定述职述廉方案;

(二)述职述廉前,区党委要采取召开座谈会、个别谈心、发放征求意见表、设立意见箱等形式征求干部群众对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

(三)领导干部根据要求和组织反馈的意见撰写个人述职述廉报告;

(四)区党委应提前10天向市纪检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书面报告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准备情况和具体时间;

(五)召开会议进行述职述廉。

珠高办〔2012〕135号,2012年12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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