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民主监督,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防止用人失察失误,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省委组织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试行办法》和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报告”是指区党委主要领导代表区党委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两评议”是指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区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提拔任用干部的民主评议,评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三条 “一报告两评议”每年开展一次,一般安排在每年年底或次年年初进行,可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总结或者年度考核结合进行。召开“一报告两评议”大会前应向市委组织部报告。评议结果一般由市委组织部负责统计、汇总、分析。
第四条 “一报告两评议”会议参加人员为区机关全体在编干部职工。
第五条 召开“一报告两评议”会议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区党委主要领导代表区党委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
(二)对民主评议、民主测评工作提出要求;
(三)与会人员无记名填写并投交民主评议表和民主测评表。
第六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报告的内容:
(一)选拔任用干部的总体情况;
(二)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
(三)创新选人用人措施和办法,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机制的情况;
(四)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情况;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的措施;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七条 民主评议的内容:
(一)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评议
1.对区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总体评价;
2.对区党委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相关政策法规情况的看法;
3.对区党委防止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的看法;
4.对区党委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看法;
5.对区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新提拔任用干部工作的评议
1.对本区新提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
2.对本区党委有关干部提拔任用的看法和意见。
第八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评议结果出来后,区党委应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年度新任干部测评结果,可适当向被测评干部本人反馈,并作为干部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九条 “一报告两评议”工作结束后,应将开展“一报告两评议”组织实施情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整改措施等形成报告,报送市委组织部。
(珠高办〔2012〕136号,2012年12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