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高新技术产业、软件产业、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进一步完善人才激励机制,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全面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人才竞争力,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和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珠海高新区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奖励我区在产业发展与自主创新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
第三条 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按照自愿申报、严格审核的原则进行,每年评审一次,对获奖人员给予奖励。
第四条 凡是在珠海高新区登记注册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双软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工作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连续1年以上,上一年度工资薪金收入达到本年度申报标准,并在管理和技术创新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可申报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珠海高新区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
(一)不依法纳税的;
(二)有不良诚信记录的;
(三)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
(四)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六条 申报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申报表一式3份;
(二)企业推荐报告(推荐报告应写明被推荐对象在申报奖励年度内对企业在管理和技术创新方面的贡献并加盖公章);
(三)税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
(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原件备查);
(五)经认定的企业资质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备查);
(六)申请人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的,需提供企业纳税记录证明。
第七条 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申报时间为每年5—6月,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可通过其所在企业向区人力资源部门申报上一年度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
第八条 区人力资源部门会同区科经部门、区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初审后,提出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候选人员名单,提交管委会审定。
第九条 奖励标准主要参照获奖人员上一年度对我区产业发展、自主创新等方面的贡献等因素进行制定。个人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励专项经费在区财政预算中安排。
第十条 如个人获得由区财政负担人才奖的专项经费属同类性质的,按就高的原则只享受其中一项,不重复享受奖励。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珠海高新区主园区。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珠高〔2013〕10号, 2013年2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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