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工作,培养和吸引适应珠海高新区经济发展需要的创新型、复合型、战略型人才,提高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根据国家、省及珠海市有关博士后管理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珠海高新区“四园一海岸”内经批准新设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含分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创新实践基地”)及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
第三条 珠海高新区鼓励区内单位设立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除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外,还可以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四条 对获得珠海市经费资助的新设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在招收博士后人员进站(基地)后,每个工作站给予30万元的补充经费资助,每个创新实践基地给予20万元的补充经费资助。
第五条 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单位建站(基地)后与研究项目(或课题)有关的费用。
第六条 资助经费分两次拨付(每次按50%拨付),在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筹建完成、博士后已进站(基地)工作、科研项目或课题已启动后,由设站(基地)的单位将经费申请报告和博士后科研工作计划、经费使用计划、市经费资助证明等材料一式两份报区人力资源部门审核,经区管委会批准后,由区财政部门拨付50%的资助经费;待科研课题取得实质性进展后,由设站(基地)的单位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将工作总结、新的工作计划以及经费使用情况报告等材料一式两份报区人力资源部门审核,经管委会批准后,再由区财政部门拨付剩余的50%资助经费。
第七条 对博士后人员,除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外,还给予以下优惠待遇:
(一)对在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工作半年以上的博士后,每人每年给予5万元的补贴。
(二)出站(基地)后留在本区工作,且连续工作满1年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安家补贴;连续工作满3年的,再给予5万元的生活补贴。
第八条 设站单位应按市有关规定制订博士后工作管理规章,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管理工作。
第九条 设站单位要制定本单位年度博士后工作计划(内容主要包括年度博士后研究课题及招收计划、科研工作的指导、具体时间安排等),于每年1月中旬报区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第十条 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的设立、博士后人员进站(基地)和出站(基地)须报区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设站单位未招收博士后进站开展研发工作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珠高〔2013〕11号,2013年2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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