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珠海国家高新区中小企业“成长之翼”融资平台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发挥珠海高新区“成长之翼”融资平台项下政府风险准备金的引导、增信、放大作用,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进一步创新科技金融结合模式,加大对高新区的企业信贷支持力度,现对《珠海国家高新区中小企业“成长之翼”融资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珠高办[2010]4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其补充规定(珠高办[2011]60号,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一》)进行补充和完善,制定以下补充规定。

  第二条 将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三)修改为:“申请时上一年度年销售额在人民币500万元至4亿元,且申请时上一年年销售额同比下降不超过10%,对于商业模式有特色、产品/技术具有优势、成长性高的企业可适当放宽。

  第三条 本补充规定为“成长之翼”融资平台增加一种与金融机构合作的新模式,政府风险准备金向提供贷款的合作银行按本模式发放贷款后经确认为不良贷款之本金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以鼓励银行对企业降低授信门槛,扩大贷款额度。

  第四条 本模式对信用敞口的定义为:信用敞口比例=(贷款金额-抵/质押物评估净值*抵押率)/贷款金额。

  第五条 单个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由企业与银行协商,单个借款合同项下政府风险准备金最高赔付额不超过100万元。政府风险准备金与合作银行对不良贷款之本金部分分担比例根据以下条件确定:

  (一)对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且贷款信用敞口比例在75%以上(含),政府风险准备金与合作银行最高按2.5:7.5的比例分担不良贷款之本金部分损失:

  1、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者是获得科技部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或广东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立项的企业,或是获得双软认证的企业;

  2、贷款后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3、申请时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下(含),且同比增长率为80%以上(含)。

  (二)对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且贷款信用敞口比例在50%以上(含),政府风险准备金与合作银行最高按2:8的比例分担不良贷款本金损失:

  1、贷款后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2、申请时上一年度销售收入1.5亿元以下(含),且同比增长率为50%以上(含)。

  (三)对于本补充规定第二条条件的企业,且贷款信用敞口比例在15%以上(含),政府风险准备金与合作银行最高按1:9的比例分担不良贷款之本金损失部分。

  若对银行、企业及政府风险准备金分担比例要求突破本条相关规定,须报高新区管委会研究批准。

  第六条 原管理办法第六章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申请进入“成长之翼”融资平台备选企业库的企业需填写《“成长之翼”融资平台备选库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工商信息查询清单;

  (二)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告;

  (三)由税务部门提供的前两个年度和最近一期的纳税证明;

  (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

  (五)其它所需材料。

  第七条 企业申请和审核流程:

  (一)企业向珠海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业中心)提交《“成长之翼”融资平台备选库申请表》,申请进入“成长之翼”融资平台备选企业库,并提交本规定第六条所需材料。

  (二)创业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核,对于审核通过的企业将其纳入“成长之翼”融资平台备选企业库,审核未通过的企业纳入创业中心的融资项目资源库。审核意见在创业中心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反馈给企业;

  (三)进入“成长之翼”备选企业库的企业向合作银行提交贷款申请;

  (四)合作银行对拟借款企业的贷款条件进行审批。创业中心对合作银行审批通过的企业贷款事宜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与合作银行签订风险分担合同,约定具体分担责任等事宜。创业中心复审未通过的企业纳入创业中心的融资项目资源库。

  第八条 合作银行申请政府风险准备金不良贷款之本金部分损失分担的程序:

  银行放款后,创业中心在合作银行指定的银行开设独立的风险准备金账户。

  当企业贷款逾期10天时(按月分期还款以逾期30天为准),合作银行向创业中心提出风险分担准备的书面通知。创业中心在确认合作银行所提交资料完备后,按预定的分担比例将准备存入风险准备金账户,作为对该借款合同项下可能发生不良贷款的补偿准备。合作银行启动债务追偿程序。

  合作银行执行完债务追偿程序后,对于银行确认的不良贷款之本金损失部分,结合实际发生的贷款金额及信用敞口等情况,由政府风险准备金按约定分担比例从风险准备金账户支付作为补偿,风险准备金账户上剩余资金退回创业中心。

  第九条 通过“成长之翼”融资平台,在合作担保机构提供了担保服务,或是信用保险机构提供保险服务的基础上获得贷款的企业,高新区提供保险费或担保费补贴,不再提供贷款利息补贴。保险费和担保费补贴标准和申请程序按《补充规定一》执行。加入本模式的企业可享受《补充规定一》所规定的贴息扶持。

  第十条 创业中心成立工作小组,负责“成长之翼”融资平台项下合作银行审批通过的企业贷款事宜的评估审核工作。工作小组由创业中心科技金融部全体人员、科技金融部分管领导和创业中心主任组成。相关贷款项目的决策事宜通过工作小组表决决定。

  第十一条 补充规定与管理办法及《补充规定一》有冲突之处,以本补充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补充规定由区科经局会同区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珠高办〔2013〕24号,2013年3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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