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监管网络全覆盖,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推动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珠海市村(居)民委员会安全生产巡查员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辖区社区居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员(以下简称“社区安全生产巡查员”)管理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社区居委会根据所辖范围内企业和三小场所实际数量情况和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社区安全生产巡查员,负责本社区的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具体配备人数,由区安监局提出意见报区管委会核准。具体人员则由各社区居委会推荐,区安监局审核备案。
第四条 社区安全生产巡查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知识;
(二)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心;
(三)须经区级安监机构培训合格;
(四)能胜任安全生产巡查工作。
第五条 社区居委会负责社区安全生产巡查员的日常管理,区安监局协调职能部门对社区安全生产巡查员的业务进行指导。
第六条 社区安全生产巡查员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订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台账;
(三)了解和掌握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以及“三小”场所消防安全情况,加强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公众聚集场所、建筑等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安全巡查,发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活动,及时向区安监局报告;同时加强辖区内“三小”场所消防安全的巡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向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四)每月向社区居委会汇报安全生产巡查工作情况;
(五)其他安全生产巡查工作。
第七条 区安监局每季度对社区安全生产巡查员的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考核。社区安全生产巡查员的绩效考核标准由区安监局制订。
第八条 社区安全生产巡查员的报酬及发放方式。
(一)社区安全生产巡查员的报酬为每月定额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由区财政列入专项预算,按季度拨付;
(二)社区安全生产巡查员的补助发放方式:每季度末固定发放定额补助的70%,剩余30%与季度绩效考核挂钩。季度考核合格的,季度考核补助部分全额发放;季度考核不合格的,季度绩效考核补助部分全额扣除。
第九条 社区安全生产巡查员季度绩效考核一年内两次不合格的,或发现本辖区存在重大安全生产违法活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没有及时报告,并导致发生事故的,或有其他严重失职行为的,由所在社区居委会撤销其安全生产巡查员资格,并报区安监局备案。社区安全生产巡查员履行职责时违法违纪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珠高办〔2013〕56号,2013年6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