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市唐家湾地区旧村农民宅基地拆、报建,整体提升旧村居住环境、生活品质和景观风貌,创建幸福村居,特制定《珠海市唐家湾地区旧村农民宅基地拆建报建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唐家湾地区全部行政村旧村场范围内农民宅基地的拆建,已确定纳入近期搬迁、拆迁改造的自然村或行政村(名单见附表)除外。
纳入近期搬迁、拆迁改造的自然村或行政村旧村场范围内农民宅基地危房可申请拆建,按照市政府有关危房拆建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因城市发展需要或居委会(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旧村改造的,自申请之日起,不再受理其旧村场范围内农民宅基地拆建申请(危房除外)。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作为高新区执行《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村民建房管理的意见》(珠府〔2012〕147号)的配套细则。
第五条 珠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成立高新区(唐家湾镇)城市更新和农民建房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更新办”),具体负责旧村农民宅基地拆建管理工作。
第六条 唐家湾镇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旧村整治或新农村建设规划,报珠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审批,送珠海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 持有旧村场内《集体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的农民宅基地可申请拆建;无《集体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的,应按有关规定完善用地手续后方可申请拆建(祖屋除外)。拆建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00平方米,层数不得超过5层。
第八条 拆建原则
(一)在原有宅基地拆旧建新的房屋,不得占用公共道路、国有土地进行建设;
(二)拆旧建新房屋的基地面积不得超出经审批的宅基地面积;
(三)符合村居规划;
(四)拆旧建新的房屋不得影响左邻右舍的正常出入;
(五)建设过程中不允许有破坏村庄、集镇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的行为。
第九条 旧村道路分为三级,即街道、巷道、弄道。第一级街道,是入村通道;第二级巷道,外连街道,内接弄道;第三级弄道,是入宅道路。
第十条 道路宽度:弄道4米,巷道不小于6米,街道不小于7米。
第十一条 停车控制:在弄道上划线,规定单边停车;在巷道、街道上划线,严格规定单边停车,并确定停车位。在出现火灾时不得妨碍消防车救援。
第十二条 围墙退让控制
(一)临弄道
1、宗地界线南北向之间距离大于等于4米的,围墙位置不变。若小于4米,不足部分围墙各退一半;
2、宗地界线东西向之间距离大于等于2米的,围墙位置不变;若小于2米,不足部分围墙各退一半。如果相邻宗地权属人双方同意,宅基地拆建后围墙界线不退2米,则可按双方约定建设,在报建时补充相邻宗地权属人同意该围墙建设位置的意见。
(二)临巷道:宗地界线之间距离大于等于6米的,围墙位置不变;若小于6米,不足部分围墙各退一半。
(三)临街道:宗地界线之间距离大于等于7米的,围墙位置不变;若小于7米,不足部分围墙各退一半。
(四)现状建筑连体共墙的特例
1、东西向连体共墙:拆除重建时,如果两家愿意连体共建,两家宗地视为一块宗地,围墙退线要求同上;如果两家不愿意连体共建,两家围墙除退线要求同上之外,围墙在共墙处各退1米。
2、南北向连体共墙:拆除重建时,如果两家愿意连体共建,两家宗地视为一块宗地,围墙退线要求同上;如果两家不愿意连体共建,两家围墙除退线要求同上之外,围墙在共墙处各退2米。
(五) 宗地面积过小的特例
1、如果宗地面积小的住户集中连片,鼓励村民进行连体建设,采用联排式布局,节约用地,满足住户数量;若仍不能满足住户数量,建议采用公寓楼布局,多余的用地,可用于配套公共设施建设;
2、如果宗地面积小的住户分布零散,可通过调整新村规划,搬迁到新村;如果新村难以安排,可考虑在满足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在原地按原基底、原规模拆建。
第十三条 建筑红线控制
(一)临调整后围墙界线南侧,退后2米。如果宗地所处消防分区(旧村更新整治规划确定,下同)占地面积总和在2500平方米以内(含2500平方米)的,建筑红线可以不退;
(二)临调整后围墙界线北侧,可以不退;
(三)临调整后围墙界线东、西侧,一侧退后2米,另一侧可以不退。所有住宅的退线方向尽可能一致。
第十四条 2012年6月11日之前,未经规划许可擅自拆建(含已拆未建)的在建住宅,由区城管执法部门处理后,经区更新办同意,可参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申请补办相关手续(出具规划审查意见)。
对超出5层或建筑面积超出400平方米的住宅,其5层以下(含5层)且建筑面积400平方米以下(含400平方米)的部分予以办理补办相关手续并不作处罚;对超出部分予以拆除或依法进行处罚,不予补办相关手续,拆迁时不予补偿。
第十五条 涉及历史街区保护的旧村拆建,遵照有关保护规定(具体参见《珠海市唐家湾镇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不得拆建。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更新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珠高〔2013〕44号,2013年7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