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高新区关于扶持企业上市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发展的决定》(珠字〔2012〕9号)的精神,提升我区产业竞争力,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培育一批能引领高新区产业发展的骨干企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本办法的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在高新区主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注册和纳税,属于高新区重点发展的产业,符合“两有、两少、两高”(有研发、有品牌、占地少、用工少、高技术、高效益)的要求;产品的科技含量和市场占有率在全国同行业中位居前列;各项经济指标符合在国内外上市的基本要求并已制定上市计划。

  第三条 建立专门为区内企业上市服务的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召集人为区管委会分管科技和经贸工作的副主任,牵头部门为区科学技术和经济发展局(以下简称区科经局),成员由区发展改革和财政局、区公共建设局、珠海市国土局高新区分局、珠海市住房与规划建设局高新区分局、珠海市地税局高新区分局、珠海市工商局高新区分局、区国税局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能为研究解决区内企业上市涉及的土地、税收和财政等问题,为企业上市提供服务。重大决策事项由联席会议提交区主任办公会议或区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四条 高新区选择一批有较大发展潜力的企业,分层次建立上市后备企业数据库,做到上市一批、培育一批、优选一批。

  第五条 对于拟上市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资本运营等过程中涉及到项目审批、项目用地、房产过户、环境评价、税收证明、工商登记等方面的问题,区各职能部门应主动协助解决,优先协助其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申报国家、省、市中小企业专项资金,优先提供贷款贴息。

  第六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企业,区按以下条件给予奖励:

  (一)完成股份制改造

  对已聘请中介机构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区给予20万元奖励。

  (二)在国内上市

  1.对聘请中介机构完成上市辅导,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上市发行股票材料的企业,区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对在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业,区一次性奖励80万元。

  (三)国内上市企业再融资

  企业在国内资本市场上市后,通过配股、增发、发行债券等方式再融资,且募集资金主要投放在我区的,区奖励80万元。

  (四)在海外上市(含香港上市)

  在海外成功上市且募集的资金主要投放在我区的企业,区一次性奖励最高可达100万元。

  第七条 对已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已经启动上市辅导的企业,如在申请上市之前已按相关政策享受税收减免优惠,由于上市需要进行重组改制而不再符合税收减免优惠政策要求,需补缴已减免税收的,区财政按其所补缴的税收属区财政留成部分,给予企业等额研发经费支持。

  第八条 对从区外迁入高新区注册并纳税的上市企业,或者通过买壳上市,将原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高新区并在区内纳税1000万以上的企业,区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第九条 积极鼓励在区内设立证券公司或证券交易营业部。对在区内设立且在区内纳税的证券公司或者证券交易营业部,一次性奖励其30万元,并自该机构在高新区纳税年度起,连续3年每年按其所缴纳税收中属区财政留成部分的30%,给予发展资金支持。

  第十条 企业每年享受包括本办法在内的高新区各项扶持政策项下资金扶持的总额不超过各项扶持政策所针对年度该企业缴纳税收对区财政实际贡献的80%。

  第十一条 前款所述的拟上市企业、迁入高新区的上市企业以及在区内设立的证券公司或者证券交易营业部,向区申请相关资金扶持时需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一)申请第六条第一款奖励的企业,需提供改制后的股份制企业的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和国税、地税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二)申请第六条第二款第一项奖励的企业,需提供:

  1.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保荐及提供相关服务的协议复印件;

  2.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发出的能够证明企业完成辅导、验收合格的有关凭证复印件。

  (三)申请第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奖励的上市企业,需提供《中国证券报》刊登的企业上市公告书。

  (四)申请第六条第三款奖励的上市企业,需提供企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刊登的配股、增发、发行债券公告书。

  (五)申请第六条第四款奖励的上市企业,需提供企业上市所在地的上市公告书和证券代码。

  (六)申请第七条规定的资金支持的企业,需提供:

  1.改制后的股份制企业的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2.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保荐及提供相关服务的协议复印件;

  3.支付相关前期服务费用的支付凭证复印件;

  4.企业已补缴以前年度减免税收的纳税证明材料;

  5.当时享受减免税政策的文件。

  (七)申请第八条奖励的上市企业,需提供:

  1.企业注册地迁入高新区的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2.在区内纳税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企业年度纳税资料。

  (八)申请第九条奖励和资金支持的证券公司或者证券交易营业部,需提供:

  1.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企业年度纳税的资料。

  上述要求提供的文件资料均需验证原件。

  第十二条 区科经局是企业依照本办法所提相关申请的受理部门,全年受理企业的申请。区科经局根据区扶持企业上市联席会议的决定或区主任办公会议、区党委会的决定,答复企业的申请,向区发展改革和财政局申请拨款。

  第十三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调整,则按新的法律、法规或政策执行;高新区已颁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珠海高新区科学技术与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珠高〔2013〕48号,2013年7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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