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区工程工作,促进我区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市人社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珠海市委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珠人社办〔2013〕27号)精神,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成立高新区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区工程联席会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联席会议小组)
组 长:罗锡强(区党委副书记)
副组长:李凤屏(区工会主席)
龙淼河(区人保局局长)
彭志斌(区综治局局长)
邓洁灵(区社区局局长)
王敬轩(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高新大队大队长)
各社区居委会负责人、区人保所负责人、区司法所负责人为区联席会议小组成员,联席会议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人保局,办公室主任由李传佑同志兼任。
二、创建工程的指导思想与创建目标
(一)指导思想
根据省、市上级部门工作要求,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政府主导与企业、工会联动相结合,坚持示范点探索与全面推进相结合,坚持激励先进与鞭策后进相结合,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构建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长效机制,实现劳动者权益保障与用人单位持续发展的有机统一,不断开创我区和谐劳动关系新局面。
(二)创建目标
按照省、市创建目标要求,到2013年底,我区参加创建工程的企业应达到企业总量的50%,符合创建标准的示范点达到30%;到2014年底,参加创建工程的企业应达到企业总量的60%,符合创建标准的示范点达到45%;到2015年底,参加创建工程的企业应达到企业总量的70%,符合创建标准的示范点达到60%;到2020年底,我区参加创建工程的企业应达到企业总量的90%,符合创建标准的示范点达到80%,建立和谐劳动关系长效机制,实现各类企业与广大劳动者和谐共处、携手共进、互利共赢,将我区创建成为规范有序、公正均衡、和谐稳定的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区。
三、创建工程的内容与标准
(一)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
认真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依法全面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率保持在99%以上,3年以上中长期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占比例不低于70%。招用流动人口的,申领《广东省居住证》,并督促已申领《广东省居住证》人员申报居住变更登记;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及时为企业员工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二)全面建立集体协商制度
开展企业集体协商或参加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按规定报送审查;签订工资集体合同或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合同,或集体合同内容中包含工资协商相关内容,并按规定报送审查。
(三)全面落实职工收入分配制度
依法制定并公开企业薪酬制度,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建立工资台账,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参照工资指导线和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确定职工工资水平。
(四)全面执行劳动标准
执行标准工作时间,或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严格执行工时管理规定,加班时间不得超过法定标准。落实带薪年假制度,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
(五)全面完善企业规章制度
依法制定用工管理规章制度,其中应包含考勤与休假制度、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福利制度、招聘与离职制度。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依照法定民主程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实行公示告知。
(六)全面改善用工环境
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建立培训制度,组织农村劳动力培训、校企合作参与培训、技能培训、内部培训等各种形式培训。注重工作环境的改善及办公场所、文体活动场所、职工宿舍、食堂等生活设施的配备。每年定期组织员工参加文娱体育等集体活动,注重职工心理诉求,开通心理咨询热线等,推行企业职工职业生涯规划,建立职工发展机制。
(七)全面执行社会保障制度
依法为职工参加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等社会保险手续,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手续。
(八)全面完善安全生产制度
具备完善的安全生产指引与操作流程,定期开展工伤预防与安全生产培训,如实告知职工职业病危害。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为职工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落实有毒有害劳动场所定期检测和岗位人员定期体检。建立安全隐患定期清查制度、伤亡事故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责任事故或职业病危害事件。
(九)全面组建企业工会
按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建立企业工会,并按规定办理工会社团法人资格证,依法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贯彻《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和《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办法》,健全符合本企业特点的工会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民主选举工会主席,配备专兼职工会干部,并能按时换届,建立会员名录并发放会员证,职工入会率达90%以上。建立健全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有关事项。建立职工大会(职代会)或其他形式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职工积极参与企业管理。
(十)全面建立企业内部协调机制
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或设立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位,无劳动纠纷或企业内部调解成功,调解记录完整,建立普通员工与管理层上下沟通机制。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职能部门要充分认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意义,认清从事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的重大责任,以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区工程联席会议为载体,加强职能部门间的配合,形成共同做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的合力。
(二)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
建立区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建立三方例会制度和日常工作制度,同时,推动三方机制向镇、村(社区)延伸。充分发挥政府、企业、劳方各自代表职能作用,共同处理重大劳资纠纷。
(三)推进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区创建工作
继续选定新的社区(街道)、工业园区作为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区工程示范点,逐步扩大创建工程的覆盖范围,按照创建工程考评标准和办法实施考评,推动示范点全面达标。切实提高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履约质量,并以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为重点,逐步拓宽集体合同制度覆盖人数,大力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完善企业工资分配共决机制和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四)加大劳动监察力度
针对就业、维权、维稳等工作带来的新变化、新情况,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以日常巡查和劳动用工情况专项执法检查为着力点,加强巡查摸底和预防监控,依法严肃查处劳动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对欠薪逃匿符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案件,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修订案及《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会同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清理整顿劳务派遣专项执法检查,依法规范劳务派遣行为。
(五)加大宣传力度
要组织“送法进企业”,对企业和广大职工开展法制教育,形成企业依法管理、职工依法维权的良好氛围。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区工程的重要意义,积极报道创建活动中的先进事迹和典型,推动创建活动的顺利开展。
(六)加强协调配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政府部门的主导作用,切实做好分类指导,及时总结推广经验。科经、发改、公安、建设、卫生、税务、工商、安监、工会、妇联、企业代表组织等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及时介入处理突发事件,共同做好推进创建工程各项工作。
(珠高办〔2013〕81号,2013年8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