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本地户籍养殖人员转产转型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高新区转产转型扶持资金的创业导向和激励作用,推动和引导本地户籍养殖人员合理调整就业和创业方向,促进社区居民生活改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本地户籍养殖人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户籍登记在高新区的;

  (二)已被征地的;

  (三)2013年6月前主要以个人、家庭劳动等方式从事畜禽、蚝场养殖工作,并把养殖所得作为主要收入来源;但不包括以出租养殖场地、设施和设备作为收入来源的本地户籍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转产转型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是指区管委会每年从财政预算内专门安排的,用于支持高新区本地户籍养殖人员转产转型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扶持资金用途

  第四条 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创业扶持和就业扶持。

  第五条 扶持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遵循突出重点、讲究效益的原则,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确保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三章 扶持方式和扶持额度

  第六条 扶持资金采取创业补贴、贷款贴息、培训补贴、就业补贴等扶持方式。

  第七条 创业补贴:高新区本地户籍养殖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微型企业,在本市领取营业执照(或办理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其他审批手续),在高新区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的,根据投资额的不同最高可给予80000元的补贴。本地户籍养殖人员每2年只能享受1次。

  第八条 贷款贴息:高新区本地户籍养殖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微型企业,且成功取得个人经营性商业贷款的,根据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给予贷款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仅对实际已支付的贷款利息给予贴息,累计贴息总额最高可达20000元。每个创业扶持项目只能享受1次。

  第九条 培训补贴:高新区本地户籍养殖人员参加地级市以上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且取得合格证书的,最高按每人1200元给予补贴;考试不合格的,按每人600元给予补贴;中途退学或报名后不参加培训及考核的,不予补贴。每人每年只能享受1次。

  第十条 就业补贴:高新区本地户籍养殖人员自主就业,且就业时间满6个月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每人只能享受1次。

  第四章 扶持资金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扶持资金审批流程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当事人申请:申请奖励或补助的,由申请人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居委会初审:从收到申请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实地考查工作。审核合格的,加具意见上报;审核不合格的,给予回复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由区扶持资金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核定。

  (三)区扶持资金审批领导小组终审:从收到申请材料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评估等审批工作,审批合格的,在本社区公示5个工作日,跨社区的在本社区和跨社区同时公示5个工作日后,送区扶持资金审批领导小组审核;审批不合格的,给予回复并说明理由。

  (四)区财政部门拨付:自收到申请材料按规定程序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 如发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取消其扶持资金申报资格,并且3年内不予受理申请。已经划拨扶持资金的,由区管委会予以追回,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成立高新区本地户籍养殖人员转产转型扶持资金审批领导小组,由区分管领导任组长,区相关部门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社工局,负责《高新区本地户籍养殖人员转产转型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社会工作局负责解释。

                                                                                                 (珠高办〔2013〕125号,2013年11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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