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高新区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会计工作,维护集体利益,保护集体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珠海高新区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应全部进入珠海高新区社区集体经济“三资”监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区“三资”监管交易中心)进行财务集中核算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四条 现金管理
(一)备用金管理。
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现金使用实行备用金管理,留存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备用金额度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工贸公司)留存限额为人民帀10000元;经济合作社留存限额为人民帀2000元。如有特殊情况可另行申请。
(二)现金使用范围:
1.会议补助;
2.临时聘用人员劳务报酬;
3.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4.出差人员必需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5.结算在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零星开支;
6.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除上述情况可以使用现金支付外,其他款项的支付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办理。
现金往来。
1.现金收入须按规定存入开户银行,不得“坐支现金”;不得“白条抵库”;不得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或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得“公款私存”;不得设置“小金库”。
2.现金支出须由经办人提交原始凭证等附件,报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签字后,送区“三资”监管交易中心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条 银行账户管理
(一)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在纳入区“三资”监管交易中心集中管理后,银行账户加盖区“三资”监管交易中心负责财务监管负责人的印鉴,实行双印鉴管理。
(二)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银行账户不得设立电子银行转账功能。
(三)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银行支票由区“三资”监管交易中心统一管理。
第六条 坏账处理
(一)区“三资”监管交易中心应予年末对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进行清理,并按照规定计提坏账准备。
(二)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含工贸公司)坏账金额在人民币50000元以下(含50000元)的,须经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坏账金额在50000元以上的,须经全体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再报区“三资”监管交易中心审核后核销。
经济合作社坏账金额在人民币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须经社委会审议通过,坏账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须经全体社员大会审议通过,再报区“三资”监管交易中心审核后核销。
(三)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对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的清查追收力度,减少坏账产生。对因人为因素造成损失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七条 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工贸公司)开支审批权限
1.开支金额在人民币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由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董事长(工贸公司总经理)、监事长或理财小组审批签字。
2.开支金额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由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董事会开会表决通过,监事会或理财小组审批签字。
3.开支金额在人民币20000元以上(含20000元)100000元以下的,由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董事会、监事会或理财小组审批签字。
4.开支金额在人民币100000元以上(含100000元)的,由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董事会、监事会或理财小组审批签字。
5.正常税费、职工工资福利等开支,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经济合作社开支审批权限
1.开支金额在人民币2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由经济合作社社长审批签字。
2.开支金额在人民币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由经济合作社社委开会表决通过、经济合作社社长审批签字。
3.开支金额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含5000元)20000元以下的,由经济合作社户代表表决通过,经济合作社社长审批签字。
4.开支金额在人民币20000元以上(含20000元)的,由由经济合作社社员大会表决通过,经济合作社社长审批签字。
5.正常税费、职工工资福利等开支,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九条 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经济活动由区“三资”监管交易中心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社区集体经济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违法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区“三资”监管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珠高办字〔2015〕14号,2015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