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降低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研发成本,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科技创新券后补助试行方案》(粤科规财字〔2015〕20号),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科技创新券后补助(以下简称“创新券”)是指政府将财政科技资金采用后补助的方式,引导和鼓励中小微企业创新,支持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等机构购买技术服务以及开展产学研合作等活动。
三、区财政设立科技创新券后补助专项资金,并纳入年度预算安排,同时积极争取省财政的配套资金支持。
四、本规定中支持对象为:
(一)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在高新区主园区内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符合高新区主园区产业发展规划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近5年内获国家、省或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资金)扶持的企业;
3.科技主管部门主办的国家、省或市级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
4.获得“GB/29490~201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
5.拥有1项(含)以上且目前有效的发明专利授权、或6项(含)以上且目前有效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或6项(含)以上软件著作权的企业。
(二)科技服务机构
高新区主园区内协助中小微企业完成科技研发活动,以及实现科技成果产权化或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服务机构。
(三)高校和科研机构
高新区主园区内向企业提供科技服务或与企业共同完成研发活动的高校和科研机构。
五、创新券后补助采取事前备案、事后奖补的支持方式,重点支持企业向高校、科研机构和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成果或技术创新服务,以及为建立研发机构而购买研发设备等。以下服务活动不列入本规定支持范围。
(一)企业申报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过程所需服务;
(二)工业设计类服务;
(三)科技金融类服务;
(四)进行法定认证、执法检查、商业验货、商业摄制、医疗服务、电信计费、产品质量批量检测、大批量验货、进出口检验检疫等活动。
六、奖补标准。
(一)对向高校、科研机构和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服务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按经核定的实际发生费用,按最高50%的比例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
(二)年度为6家以上企业(其中区内企业3家以上)提供技术支持、检验检测、科研工具设备租用等服务的高校、科研机构和科技服务机构,按经核定对外服务收入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七、符合条件的高校、科研机构和科技服务机构应将共享仪器设备以及提供服务基本信息报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区科技主管部门通过高新区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八、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科技创新券后补助资金的申报受理,按相关程序报区管委会审定后予以拨付。
九、对申报材料不实、恶意骗取财政资金的单位,依法追回已奖补资金,并列入信用“黑名单”,再次申请使用创新券的,不予受理。
十、本规定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
(珠高〔2016〕37号,2016年5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