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进一步推进我区信息化与工业化(以下简称“两化”)融合工作,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在高新区主园区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且符合高新区主园区产业发展规划的企业,以及在高新区主园区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服务机构。
三、对认定为国家或省“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的企业,给予奖励资金10万元;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达标认定的企业,给予奖励资金30万元。
四、对符合条件的科技服务机构,获得省“两化”融合贯标服务机构资质的,给予资质认证补贴10万元;每辅导1家企业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达标认定,给予奖励资金8万元。
五、依据国家相关行业“两化”融合评估指标体系,开展企业“两化”融合评估诊断和对标引导工作。对辅导我区企业完成“两化”融合评估诊断和对标引导工作的科技服务机构,每年根据工作开展情况给予工作经费补助。
六、对申报材料不实、恶意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和科技服务机构,依法追回已奖补资金,其行为纳入征信系统,列入企业和科技服务机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七、本规定由高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截至2018年12月31日。2015年1月1日后未享受珠海市同类政策的企业,可参照本规定中各项条款执行。
(珠高〔2016〕82号,2016年9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