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失效)珠海高新区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暂行规定

一、为鼓励和扶持珠海高新区企业充分利用国外资源和技术,深度拓展国际市场,增强企业竞争力,根据国家、省市商务部门的相关规定,特制本政策。
二、设立珠海高新区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专项资金,对区内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引进先进技术、参加政府组织的走出去经贸活动以及对外劳务合作等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三、申请高新区开拓国际市场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珠海高新区主园区注册、纳税,具有法人资格;
(二)近三年来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等方面无违规行为,无恶意拖欠国家政府性资金的行为;
四、鼓励企业开展境外高科技项目投资。企业对境外高科技项目投资5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给予20万元资助,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给予50万元资助。
五、鼓励企业使用国外的先进技术。在境外购买高新技术专利使用,按照企业实际支付的购买专利或支付的专利使用费给予最高不超过5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六、鼓励企业境外参展。对参加省商务厅、市商务局组织的以“走出去”为主的大型经贸活动或经高新区管委会认可的具有影响力的国际展会,按照每家企业实际发生的展位费、特装费、人员交通和食宿等综合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50%的资助,每家企业每次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七、申请区开拓国际市场专项资金的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申请单位上年度审计报告;
(五)投资、费用支出凭证及翻译件(复印件);
(六)申请第六条的企业,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八、高新区开拓国际市场专项资金审批拨付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区商务部门委托专业服务机构对企业申报材料初审;
(二)区商务部门对企业上报材料复核;
(三)区相关会议审定;
(四)区财政部门拨付企业专项资金。
九、对申报材料不实、恶意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依法追回已奖补资金,其行为纳入征信系统,列入企业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情况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本办法由区商务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截至2018年12月31日。2015年1月1日后未享受珠海市或其他区同类政策的企业,可参照本规定中各项条款执行。

(珠高〔2016〕85号,2016年9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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