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珠海高新区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交易管理(试行)第一次修订版》的通知

珠海高新区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交易
管理意见(试行)第一次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珠海高新区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管理,进一步规范我区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交易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珠海市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规范和监管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我区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涉及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的出让、转让、发包、租赁、参股、联营、股份合作以及合资、合作经营等行为必须遵守本意见。
第三条 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交易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原则,不得侵犯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资产资源范围
第四条 本意见所指资产资源,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耕地、荒地、山地、森林、林木和林地、草场、水面、滩涂等自然资源;农村集体生产留用地、生活留用地、旧村场用地和房地产用地的土地使用权;
(二)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兴建和各种合作方式取得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购置的交通运输工具、机械、机电设备、农田水利设施以及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三)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持有的有价证券、债权;
(四)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与有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按照协议及实际出资形成的资产资源中所占有的份额;
(五)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助、捐赠的财物和国家无偿拨款、补贴、减免税赋等形成的资产资源;
(六)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资源;
(七)依法属于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产资源。
第三章 分级管理
第五条 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交易实行分级交易,一是进入市级或以上相关交易机构交易,二是进入高新区社区集体经济“三资”监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区“三资”监管交易中心)交易,三是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组织的交易。
第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须进入市级或以上交易机构交易:
(一)涉及农村集体生产留用地、生活留用地、旧村场用地和房地产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流转的;
(二)经区“三资”监管交易中心审批后,符合进入市级或以上交易机构进行交易的其他交易事项。
进入市级或以上相关交易机构所产生的费用由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承担。
第七条 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可自行组织交易:
(一)月租500元以下(含);
(二)合同年限在1年以下(含)。
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组织交易的交易事项,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报区“三资”监管交易中心审批备案,由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具体方案提出申请,区“三资”监管交易中心审核批准后,经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按照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组织民主会议表决通过,由“三资”中心发布交易信息,方可自行交易。其交易及相关经济合同台账、财务收支情况应及时提交区“三资”监管交易中心录入信息化监管平台及归档备案,并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第八条 除了进入市级或以上相关交易机构交易以及符合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组织交易的交易事项外,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其余交易事项均需进入区“三资”监管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参照标的物的市场价格(标的物附近同类型资产资源当年的平均租金)确定交易底价,同时按照层级民主决策制度表决通过,由区“三资”监管交易中心审查同意后,可与原承租或承包方在合同到期后协议续约:
(一)优质企业:具有市级或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称号、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或龙头企业称号的企业;
(二)政府扶持产业:符合珠海高新区地方产业扶持发展政策,如高端电子信息业、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集成电路设计等;
(三)更新改造:对指定地域计划在将来某一时点进行连片开发、升级改造,已形成具体方案将付诸实施,在该预期开发时点期限内的物业租赁合同续期;
(四)企业配套:对在同一地域或同一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租用多宗资产资源的同一企业,其租赁资产资源的合同到期时间不一致,但合同已到期的资产资源是企业持续经营所必须配套的,可视需要对地域内合同已到期的资产资源续约,但续约期不得超过其合同未到期资产资源中最长的剩余时限;
(五)持续经营:连续租用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已达到十年以上的企业。
依照前款规定续约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制定具体方案报区“三资”监管交易中心审批备案,并发布续约信息。
第四章 交易方式
第十条 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进入区“三资”监管交易中心交易的标的物交易申请,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受理。
第十一条 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交易采取公开竞投交易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不采取公开竞投方式:
(一)涉及兴办公益事业、公共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或引进有利于区域经济社会长期发展的项目(不包括涉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项目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需采取公开竞投方式的项目);
(二)经连续两次采用公开竞投方式交易都因无人报名而未能成功交易的项目,在交易条件未变的情况下,经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不公开竞投的;如改变交易条件需重新公开竞投。
(三)其他不适宜采取公开竞投方式的。
不采取公开竞投方式的项目,由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区“三资”监管交易中心审核批准后,经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按章程组织民主会议表决通过,可以采取协商谈判等其他方式进行。其交易及相关经济合同台账、财务收支情况应及时录入区“三资”监管交易中心信息化监管平台,并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三条 只有一个竞价人的,经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竞价人可以以不低于底价的报价达成交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价人的,应当按交易规则公开竞投。
采取明标明投、明标暗投方式进行的交易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成交,竞价人低于底价的报价无效。若报价相同且各报价人均不再提高报价的,则由首先提出该报价的竞价人竞得。
原租赁合同约定享有优先租赁权的原承租人参与竞投,并经与其他竞投人确认后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竞得。
若同时存在几个享有优先权的竞投人,依法可确定优先权次序的,按次序确定竞得人;不能确定优先权次序的,以现场抽签方式确定竞得人。
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一节 社区集体小额建设工程项目
第十四条 社区集体小额建设工程项目按照《关于印发珠海高新区小型工程限额以下项目施工单位备选库管理办法(社区)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进行交易。
第二节 社区集体资产资源交易
第十五条 进入区“三资”监管交易中心进行的交易以及社区集体经济自行组织的交易,依照本章规定的程序进行。进入市级交易机构进行的交易,按照市交易机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结合本组织的实际情况,根据集体资产金额、面积、期限等不同具体标准建立不同层级民主决策制度,严禁将集体资产分割立项、化整为零后降级进行民主决策。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召开股东大会建立层级民主决策制度时,应至少有一位区“三资”监管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列席会议监督指导。
第十七条 进入区“三资”监管交易中心交易需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交易意向登记
公开交易前,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向区“三资”监管交易中心申报交易意向。区“三资”监管交易中心按交易意向所涉项目的行业、类别和特点,必要时综合区相关部门意见,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
(二)民主表决
进行交易意向登记后,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编制交易方案,并按照层级民主决策制度进行表决。表决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1)资产详细信息;
(2)交易方式、交易性质(出让/转让/出租)及竞投人资格条件;
(3)交易底价及递增幅度;
(4)交易保证金数额;
(5)合同期限及履约保证金数额;
(6)违约责任;
(7)竞价幅度。
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市场价或政府指导价对资产提出交易底价,有条件的可聘请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当公示5个工作日(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当当场公布)。
(三)审核受理
经表决通过并于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交易事项,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自表决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区“三资”监管交易中心提交以下资料审核,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超过90日的,须重新表决。
(1)《珠海高新区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交易立项申请表》
(2)交易申请、信息发布申请、经民主表决通过的交易方案及表决情况等相关资料;
(3)标的物权属的有效证明材料;
(4)合同样本;
(5)交易底价;
(6)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区“三资”监管交易中心应在接受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的程序合规性审核(部分合规性审核条件详见附件正负面清单)。
(四)信息发布
区“三资”监管交易中心对资料齐备的,应当自完成程序合规性审核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易公告编制等相关工作,并同时在区“三资”监管交易中心网站、区“三资”监管交易中心公告栏进行公开发布。?
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同时在村务公开栏、标的物所在地等处所发布交易公告。
公示期从交易信息发布之日起至交易日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交易信息发布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其内容包括:
(1)项目基本情况;
(2)交易底价;
(3)竞投人资格条件;
(4)报名时间、地点和方式;
(5)交易保证金数额及交纳方式;
(6)交易时间、地点、方式;
(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其他需要公告的内容。
在公告期限内无正当理由,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撤销申请,不得变更公告内容。如确需撤销交易申请或变更公告内容的,须在交易日3个工作日前向区“三资”监管交易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实后方可撤销、变更,并予以公告,变更信息后需重新公示5个工作日。
(五)竞投人意向申请
竞投意向人在交易前应按公告要求到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报名登记后,由区“三资”监管交易中心复核竞投人资格。复核需提供的资料包括有效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交易保证金缴纳证明及按照公开发布的交易信息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交易保证金具体数额由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在交易标的底价的5%—10%范围内自行确定。出租的按不少于2个月租金计交保证金。保证金由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收取。
(六)组织交易
区“三资”监管交易中心按交易公告要求和交易规则组织交易。
交易完成后,区“三资”监管交易中心应组织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和竞得人现场书面确认交易结果,并将交易结果按照公告发布的相同方式和途径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交易结果公示内容包括:
(1)交易项目名称及概况;
(2)竞得人;
(3)交易时间及成交价格;
(4)公示期限;
(5)投诉受理机构和联系方式。
(七)交易确认及合同签订
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和竞得人应到区“三资”监管交易中心指定的场所签订合同。因竞得人的原因,未与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交易,交易保证金按交易规则予以处理。
(八)资料归档
区“三资”监管交易中心组织的交易,交易成功并签订合同后,区“三资”监管交易中心对资产资源交易项目的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并将资料按一事一档的要求装订成册归档备查。
第十八条 无竞投人、竞投无效或交易失败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可申请重新发布公告或按本意见规定重新申请交易。
第十九条 进入市级相关交易机构进行交易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交易,需按区“三资”监管交易中心交易程序完成民主表决、发布表决公告、发布交易公告及发布中标公告,按市级相关交易机构程序完成交易后,将相关资料报区“三资”监管交易中心备案,由区“三资”监管交易中心将资料按一事一档的要求装订成册归档备查。
第六章 交易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交易过程应当接受区“三资”监管交易中心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自2016年1月1日开始,应进入但未进入区“三资”监管交易中心交易平台交易的该社区集体资产经营不享受《珠海高新区支持社区居委会及股份合作公司(工贸公司)社会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意见》及其他我区出台的扶持政策。
第二十一条 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资产资源台账,对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实行动态管理,防止资产资源流失。
第二十二条 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交易过程参与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对泄露标底、围标、串标等违纪违法行为,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在交易过程中,因出现以下特殊情况之一导致无法正常交易的,经区“三资”监管交易中心同意,区“三资”监管交易中心可作出延期交易、中止交易的决定,并及时进行公告: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正常交易的;
(二)第三方对本次交易提出异议,且确有依据的;
(三)竞投人有弄虚作假,串通竞投、行贿等嫌疑,且需调查确认的;
(四)其他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特殊情况。
第二十四条 交易保证金应按照交易公告要求交纳。一份保证金只能竞得一宗资产资源;若不能成功竞得,在该宗交易结果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返还。竞得人的交易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返还,或按公告及合同约定转为合同履约金。竞投人在交易过程中违反交易规则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区“三资”监管交易中心、接到涉及交易违规的投诉、举报,应及时受理,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有关人员违反本意见规定,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扣减薪酬或绩效奖金、建议罢免等处理;给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经济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本意见规定进入区级或市级交易平台公开交易的;
(二)对标的金额、面积、期限等进行分拆,以规避层级民主决策制度,不按规定履行民主表决程序的;
(三)交易过程中存在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等行为的;
(四)扰乱交易秩序、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五)交易后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签订合同的;
(六)存在行贿、受贿行为的;
(七)其他影响交易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意见规定及相关工作纪律、要求的,视行为情节轻重,按相关规定给予问责、处分等处理;影响交易进行、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竞投意向人、竞投人、竞得人违反本意见规定,损害他人、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或国家利益的,依照相关法律及交易规则承担法律责任;有弄虚作假、串通竞投、行贿等情形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意见如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条 本意见由区“三资”监管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原《关于印发<珠海高新区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交易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珠高办字〔2015〕11号)即行废止。

附件:合规性审核条件正负面清单
附件
合规性审核条件正负面清单
一、鼓励投资领域(正面清单)
序号        产业名称
1        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
2        机械装备制造业(涉及可燃爆粉尘制造业除外)
3        清洁能源及新能源汽车
4        智能电网和环保家电
5        集成电路设计
6        高端电子信息
7        物联网
8        生物医药及医疗器械
9        新材料
10        软件和信息服务业
11        文化创意产业
12        仪器仪表及电子设备、器材制造业
13        工业机器人及成套系统开发和生产
14        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
二、限制、禁止发展项目领域(负面清单)
序号        产业名称
1        含汞电池
2        质量低劣、安全环保未达到国家标准的成品油生产
3        汞、砷、铅、铝、镁制品
4        放射性物品
5        联苯胺、多氯联苯、石棉制品等含剧毒污染物或者致癌物成份的产品
6        化学制纸浆生产线
7        高毒性的胶粘剂和整饰剂
8        高毒农药原药
9        劳动保护、三废治理不能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项目
10        陶土坩埚拉丝玻璃纤维增强塑料(玻璃钢)制品
11        电石生产装置
12        用再生的废旧塑料生产饮料罐装用瓶和桶
13        小规模、低水平的罐头生产线
14        不符合国家环保政策和能耗标准的家电产品
15        印铁制罐行业中的锡焊工艺
16        致癌、致畸、致突变产品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产品生产
17        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铁合金
18        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项目
19        超薄塑料购物袋(包装袋)
20        新建专业电镀、纺织印染、化学制浆、制革、冶炼、发酵等重污染项目
21        使用废弃油脂回收提炼食用油脂或加工食品项目
22        旧汽车、摩托车翻新、改装,摩托车、电单车生产
23        一次性木质餐具        
24        双面印刷线路板
25        达不到国家标准的冷藏箱、空调器项目
26        新建配套电镀、化工、线路板等项目
27        新建化工、炼油、造纸等项目
28        新建酿造(不含发酵工艺)、化肥、染料、农药等项目
29        其他:属于国家、省、市限制、禁止发展的项目

(珠高办字〔2016〕63号,2016年12月19日印发)

附件下载: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