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社区居委会及股份合作公司(工贸公司)发展社会事业和集体经济,本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特设立珠海高新区支持社区居委会及股份合作公司(工贸公司)社会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并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金的来源
专项资金由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作为珠海高新区支持社区居委会及股份合作公司(工贸公司)社会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二、资金的拨付
各社区居委会及股份合作公司(工贸公司)于每年3月底根据实际情况申报项目,并将申报项目提交区社区管理部门。由区社区管理部门根据各社区居委会及股份合作公司(工贸公司)申报的项目提出支持社区居委会及股份合作公司(工贸公司)发展的金额,报区管委会审定后,由区财政部门从社会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拨付。其中,50%支持社区居委会社会事业发展,主要用于补充解决社区公厕、村内路灯电费等民生事项开支及其他开支,50%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工贸公司)专项用于辖区公益事业,不得作为福利性开支。
三、相关规定
(一)区社区管理部门于每年第四季度组织相关部门对社区居委会及股份合作公司(工贸公司)是否违法违规占用、出租国有土地进行考核。
(二)社区居委会要加强对股份合作公司(工贸公司)、经济合作社等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指导,有效防止“两违”行为发生,如有发现要及时采取措施劝止并同时上报,否则,将按违纪行为查处。
(三)区国土管理部门对各社区居委会及股份合作公司(工贸公司)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占用、出租国有土地行为进行界定并处理,同时以书面形式报区社区管理部门。
(四)凡经区国土管理部门界定为违法违规占用、出租国有土地行为的,发现一宗扣除股份合作公司(工贸公司)应发放资金的50%,发现两宗即扣完。
(五)经济合作社的违法违规占用、出租国有土地行为视同股份合作公司(工贸公司)所为。
(六)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需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实施时间
该意见从2017年1月1日起2019年12月31日止。
五、附则
(一)本意见由区社区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二)《关于印发高新区支持社区股份公司(工贸公司)发展专项资金实施意见的通知》(珠高办〔2015〕7号)同时废止。
(珠高办〔2017〕1号,2017年1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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