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失效)关于印发珠海高新区扶持大众创业暂行规定(修订版)的通知

  第一条 为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热情,加大自主创业扶持力度,加快新型创业载体建设,根据区党委、区管委会《关于实施引进培育人才“凤凰计划”的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高新区主园区创办的初创期小微企业,以及设立众创空间的高校和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符合条件的初创期小微企业可享受一次性8000元的创业资助。

  第四条 申请创业资助的初创期小 微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导向,具有一定市场开发潜力,在技术或商业模式上有特色;

  (二)在区管委会认可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业载体登记注册,与创业载体管理机构签订了孵化协议;

  (三)截至申报之日起,成立时间不超过12个月,注册资本不超过100万元;

  (四)控股股东若创设多个企业,只有其中一个企业可享受创业资助;

  申请创业资助的初创期小微企业应在创业载体内常年办公,已正常开展研发或经营活动超过3个月以上。

  第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众创空间建设运营单位,区财政对其给予10万元的扶持经费。

  (一)设立众创空间的面积必须达到300平方米以上,具备适合初创期小微企业信息共享、人际交流、开放式办公的设施和服务环境,且该区域应相应集中;

  (二)具备专业服务团队和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建立为创业团队提供信息共享、技术、市场、软件及硬件等方面支持的孵化服务体系,能够提供免费或优惠价格场地服务,以及便利化的创业辅导和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服务。

  第六条 符合本暂行规定第五条所述条件,且具备符合本暂行规定所述的初创期小微企业20家以上,区财政再给予20万元的扶持经费。该20家以上初创期小微企业的股东不能重复,否则只能按照一家累计。

  第七条 申请对象以隐瞒或者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领创业扶持资金或创业载体建设扶持经费的,取消申报资格,并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八条 本规定由珠海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原《关于印发<珠海高新区扶持大众创业暂行规定>的通知》(珠高〔2015〕22号)同时废止。

  (珠高办〔2017〕1号,2017年1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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