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区内大型科技骨干企业吸引人才集聚、不断做大做强,根据《珠海市大型骨干企业培育工作方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申报本规定扶持政策。
(一)在高新区主园区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且符合高新区主园区产业发展规划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上一年度营业收入50亿元(含50亿元)以上,且纳税额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年度营业收入以统计部门口径为准,年度纳税额以税务部门口径为准);
(三)有股权关系的同一科技型集团公司在高新区主园区内的各成员企业可合并申报,申报数据以各成员企业的加总数据为准。集团公司的各成员企业可按各自独立经济数据享受本规定的奖励和扶持。
第三条 按照企业发展规模给予不同等次的扶持。
(一)上一年度营业收入50亿元(含50亿元)以上、100亿元以下:
1.从2016年度起,对企业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1年以上、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人员,参照其个人所得税对区贡献的75%额度给予奖励资金。
2.以企业2015年度对区贡献为基数,2016年度参照企业对区贡献增量部分的50%额度给予扶持资金;从2017年度起,企业对区贡献对上一年度的增量部分,参照70%额度给予扶持资金,其余增量部分参照50%额度给予扶持资金。
(二)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00亿元(含100亿元)以上:
1.从2016年度起,对企业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1年以上、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人员,参照其个人所得税对区贡献的100%额度给予奖励资金。
2.从2016年度起,参照企业对区的贡献给予扶持资金。企业年度享受区各项扶持资金不超过对区的贡献总额,且3年累计享受扶持资金不超过1300万元。
第四条 珠海市或高新区的总部企业、房地产类企业、与区管委会签订协议享受类似政策的企业,不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企业人员同一收入只可在市或区的奖励政策中择优申报,不得重复享受。
第六条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大型科技骨干企业相关奖励扶持资金的申报受理,按相关程序报区管委会审定后予以拨付奖励扶持资金。
第七条 对申报材料不实、恶意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依法追回已奖补资金,其行为纳入征信系统,列入企业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第八条 本规定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珠高办〔2017〕9号,2017年2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