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高新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补贴实施办法(暂行)通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推进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充分发挥保险在安全生产中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有效分散生产安全事故责任风险,提高企业抗御风险能力,根据《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5号)和《关于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珠安办函〔2015〕1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区财政安排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费补贴专项资金,用于全区危险化学品企业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费补贴,具体补贴费用从年度申请预算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三条 补贴对象为在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等,且购买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企业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实施补贴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载明的地点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储存等活动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其雇员或第三者的人身伤亡,且受政府授权或者委托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
第五条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补贴资金采取先缴后补、补贴额度限制方式。
(一)自本实施办法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企业,给予保险保费25%的补贴;三个月内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企业,给予保险保费20%的补贴;实施办法有效期内其它时间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企业,给予保险保费15%的补贴;
(二)每个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费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
第六条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补贴资金自企业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生效后申请,经审查符合要求后实施补贴。
第七条 申请材料包括:
(一)高新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企业补贴申请表;
(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合同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费发票及复印件;加盖保险公司业务章;
(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四)企业投保人员清单;
(五)申报材料一式二份,加盖申请企业、保险公司公章。
第八条 高新区安监局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费补贴申请的企业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按照本办法和区财务管理规定将补贴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划拨至企业账户。
第九条 申报单位、保险公司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申报单位,一经核实将取消申报资格,并计入信用档案。
第十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安监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

(珠高〔2017〕16号,2017年2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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