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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根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珠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具体意见建议可发送到:zhczgpo@163.com,公示截止时间为2019年1月30日。


珠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政府采购行为,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促进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经营、公平竞争及政府采购市场健康发展,推进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珠海市范围内参与或从事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主席令第68号)第二条规定一致。

本办法所称的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诚信管理,是指对政府采购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记录和依法惩戒。

第三条 诚信管理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基础,遵循统一标准、分类管理、信息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 市财政局建立全市统一的供应商信用管理平台,各级财政部门(含横琴新区财政部门)负责将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入诚信“黑名单”,并在平台中对外公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获知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诚信信息时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处理,并根据供应商的诚信状况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进行分类管理。

第二章 诚信记录

第五条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等所规定的情形,被珠海市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做出行政处罚的,或者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黑名单”:

(一)投标截止后,无正当理由撤销其投标行为,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开评标的;

(二)未按规定签订、履行采购合同,影响采购人日常工作的;

(三)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四)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擅自降低货物质量等次和售后服务,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五)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未能完成或没有能力完成全部货物、服务或工程项目,中途停止配送或者变相增加费用的;

(六)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售后服务责任的;

(七)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进行质疑的;

(八)假冒他人名义质疑的;

(九)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进行质疑调查的;

(十)不执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

(十一)不执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

(十二)其他应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对供应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以质疑、投诉、举报或其他方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财政部门书面反映,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一)违法违规供应商的名称;

(二)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表现及相关证据;

(三)情况反映人的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书面反映实行实名制。反映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反映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七条 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拟对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和记录的,应当书面通知该供应商,供应商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5日内进行申辩或者说明。财政部门根据申辩或者说明情况依法处理。

第八条 被认定并记入诚信“黑名单”的政府采购供应商,由市财政局通过珠海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报送珠海市信用办,在信用中国(广东珠海)网站对外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供应商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二)法人代表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三)违法违规行为基本事实;

(四)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或处理情况;

(五)惩戒期限;

(六)记录日期及记录机关。

第九条 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被有效记录后,对财政部门所做的有效记录不服,可以自收到该有效记录的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章 处理措施

第十条 供应商在被记入诚信“黑名单”之日起一年内,处理情况按照其所参与的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规定执行。招标文件应规定被记入诚信“黑名单”的供应商视情况分别给予以下处理,包括:

(一)评审扣分。凡采取综合评分法评审的项目,评分项中应设置诚信分,分值占比不低于5%。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记入诚信“黑名单”的供应商,其诚信分为0分。

(二)价格上浮。采取价格评比(如最低价法)的项目,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记入诚信“黑名单”的供应商最终报价在该企业最后一轮报价的基础上上浮不少于10%。

(三)门槛管理。对不进行综合评分及价格评比、符合资格条件即入围的预选采购项目,资格条件应增设一条“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记入诚信“黑名单”且在惩戒期内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

(四)供应商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记入诚信“黑名单”且在惩戒期内的,不得定为单一来源供应商。

第十一条 预选供应商库中的供应商被记入诚信“黑名单”,除按前款规定进行处理外,取消本轮预选供应商资格。

第十二条 供应商在履约期内被记入诚信“黑名单”的,不得予以续期,并通报相关采购人。

第十三条 供应商因违法行为被记入诚信“黑名单”,同时被珠海市财政部门行政处罚的,除按本办法规定惩戒外,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上位法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被列入诚信“黑名单”的供应商,应作为各级财政部门的重点监管对象。

第十五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其诚信情况在投标文件、响应文件中进行承诺“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招标机构公告采购结果时,应当将供应商诚信承诺内容一并公告。

第十六条 招标机构在评标前,应当在“珠海市政府采购监管网”查询我市政府采购注册供应商的诚信状况,并将供应商诚信状况提供给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评审。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联合体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招标机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诚信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违法违规记录予以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珠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为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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