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固定资产项目节能评估

固定资产项目节能评估

一、 办理流程:受理审核形成评审意见

二、 审批时限:收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后15个工作日内或收到节能评估报告表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节能审查意见,在收到节能登记表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备案。

三、 所需材料: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6号令)的相关规定:

1、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为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2、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3、    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附件1

四、 备注:

1、    企业可同时进行投资项目备案及固定资产项目节能评估;

2、    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能力的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文件;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

3、    区发改局收到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后,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该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责任单位:区发改局

联系电话:0756-3629732

受理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唐家南方软件园A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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