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12日,珠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对珠海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经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四处消防隐患:
研发楼第十六、十七层东侧疏散楼梯间疏散指示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属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研发楼第二层西侧防火卷帘未保持完好有效,属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研发楼天面疏散楼梯间的常闭式防火门闭门器被拆除,属擅自拆除消防设施、器材,违反了《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研发楼第十七层东侧室内消火栓被遮挡,属遮挡消火栓,违反了《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针对以上发现的隐患,执法人员现场告知公司负责人存在的安全隐患与所违反的法律规定,要求其限期整改同时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务必保证消防安全,并对以上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处罚结果
珠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根据《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以及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以上四项消防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依法决定给予珠海某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处罚。
以案释法
该科技公司属于人员密集场所,为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公司800余人,消防设施、安全标志、安全出口等方面均存在突出火灾隐患,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威胁城市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建筑消防设施是在建筑物内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火灾报警、灭火,以及发生火灾时供人员疏散的固定消防系统和设备,在火灾预防和扑救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消防救援机构发现违法行为后依法对该公司采取了行政处罚措施,同时积极指导企业消防管理人员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增强了企业管理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使其认识到作为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和应当承担的消防安全义务,全面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确保单位消防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