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首单处罚!以后别再这样做!

  3月10日,珠海市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在新修订的《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实施后,根据《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个人不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不违规充电”,开出首张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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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9日23时许,珠海市高新区一自建房一楼发生火灾,辖区消防救援站立即赶往现场救援,到达现场时明火已被屋主自行扑灭。经现场勘察,起火部位为该自建房一楼杂物间,无人员被困或受伤。经调查,起火原因为该屋主将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在杂物房内充电引发,过火面积约1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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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幸该起火灾未造成严重后果,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对当事人进行当场教育,并对其违反了《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的行为,给予其过失引起火灾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处人民币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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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修订的《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已于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第二十三条内明确规定:

  个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学习消防安全知识,掌握相应的火灾预防、报警、灭火和逃生自救方法;

  (二)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

  (三)根据需要参加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四)遇有消防警情时,应当及时报警;

  (五)开展火灾自救互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维护火灾现场秩序,配合调查火灾原因;

  (六)不损坏公共消防设施,不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七)不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不违规充电;

  (八)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的其他义务。监护人应当对被监护人进行消防安全教育。鼓励居民家庭安装火灾探测报警器、可燃气体探测器等报警装置,配备灭火器、自救呼吸器、逃生绳、轻便消防水龙等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