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珠海民办养老机构资助暂行办法》的必要性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73号)和《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珠府办〔2013〕1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市民政局联合财政局于2014年1月印发了《珠海市民办养老机构资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珠民〔2014〕1号)。《办法》实施以来,为扶持民办养老机构健康发展,规范政府资助民办养老机构行为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和养老形势发展,为更好的扩大资助范围,提高资助标准,加大对民办养老机构的扶持力度,提高《办法》的可操作性,使之更加符合我市社会发展的实际,对《办法》部分内容和条款进行修订非常必要。这既是我市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的必然要求,也是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
二、修订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粤府〔2015〕25号)、《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方案的通知》(珠府函〔2016〕371号)、《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4号)。
三、修订过程
2017年,市民政局与市财政局就修订民办养老机构资助标准进行沟通,随后草拟了《珠海市民办养老机构资助暂行办法(修订稿)》,向横琴新区、各区政府(管委会)意见,有针对性地对提出意见建议进行研究。在此基础上,11月7-17日期间,通过珠海市民政局官网发《关于公开征求<珠海市民办养老机构资助暂行办法(修订稿)>意见的通知》公开向全社会征求意见。认真研究后,形成修订稿报市法制局审查。
四、主要修订内容
(一)提高了运营资助标准。
基于我市《办法》实施经验及相关测算,对资助年度连续入住3个月以上的本市户籍服务对象实际占用床位数对机构给予运营资助,每张床位的资助标准由100元/月提升为300元/月。对于《广东省社会福利机构等级认定办法》(粤民福〔2012〕25号)评定为省二级以上,且在评定有效期内的养老机构,给予10%-20%的等级评定资助。
(二)提高了新增床位资助标准。
在珠三角地区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将民办养老机构新增床位资助由每张床位1000元/年提升为2000元/年,最长资助期限仍为5年。
(三)扩大了资助资金使用范围。
资助资金的用途增加了可用于购买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这样更有利于推进养老服务业加快完善风险分担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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