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安全生产执法 促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高新区安监局加强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执法力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推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年”任务落实,进一步加强事故调查处理与行政执法,2018年7月20日,安监部门依法对未依法如期履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缴纳义务的有关责任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东某实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梁某某因对2016年12月7日该公司“12·7”一般触电事故负有责任被立案调查,调查发现其在事故中负有未依法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及时发现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任,安监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第(五)及第九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给予梁某某上一年年收入的30%的罚款的行政处罚。梁某某未依法如期履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缴纳义务,后经依法催告后,梁某某仍未依法缴纳。为提高安监执法实效,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监局部门就该案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今后,安监部门将继续依法加大安全生产领域执法力度,对拒不依法履行缴纳对象除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外,同时申请对被执行当事人进行信用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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