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高新]局罚公字〔2017〕20号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珠高新]局罚公字〔2017〕20号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20 (珠高新)食药监罚〔2017〕0703-1号 覃国添(珠海市金鼎国添杂货店)经营经检验不合格食品案 覃国添(珠海市金鼎国添杂货店) 覃国添 经营经检验不合格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及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进行处罚 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纳到银行。 珠海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年9月12日  
附件下载:
分享到: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