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
[珠高新]局罚公字〔2017〕20号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20 | (珠高新)食药监食罚〔2017〕0703-1号 |
覃国添(珠海市金鼎国添杂货店)经营经检验不合格食品案 | 覃国添(珠海市金鼎国添杂货店) | — | 覃国添 | 经营经检验不合格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及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进行处罚 | 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纳到银行。 | 珠海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年9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