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高新新闻 > 高新动态

共筑海上安全“长城”!高新区这些船舶被执法查处

海上交通安全事关群众生命安全和

海上运输、海洋资源开发等事业发展

高新区持续强化船舶、船员管理

规范海上交通行为

对未取得相应证书、文书,船员未经过培训

未按规定作业、停泊、

载运乘客、危险货物等违法违规行为

持续保持执法高压态势

下面一起看看以下执法案例

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

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

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021年1月13日,唐家海事处执法人员在淇澳岛白海豚保护基地,发现“粤新会货1XXX”未能显示其他船舶信号,违反了“按照规定保持船舶自动识别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责令立即予以整改,并罚款人民币1500元整。

特别提醒

船舶、设施上的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障船舶、设施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

按照规定保持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在船舶自动识别设备中输入准确信息,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发生故障应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船舶、海上设施未持有有效的证书、文书的,

对违法船舶或者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

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船长和有关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1年1月13日,唐家海事处执法人员在淇澳白海豚保护基地,发现“粤新会货1XXX”未能提供船舶证书和船员证书以供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五十三条第(一)项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一款(一)项,责令立即予以整改,并罚款人民币3500元整。

2021年9月29日,唐家海事处执法人员在银坑对开水域,发现“粤东莞工0XXX”船长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字以及有关航行资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21年9月1日施行)第九条一款(一)项,责令立即予以整改,并给予船长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2021年7月13日,唐家海事处执法人员在唐家临时锚地检查“鑫民XXX”轮时,发现该船未能提供船舶证书和船员证书以供检查,船长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一款(一)项,责令立即予以整改,并给予船长罚款人民币3500元整。

特别提醒

船长管理和指挥船舶时,应当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证书、文书应当在有效期,且不可超过所持证书、文书限定范围。

未按照标准定额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

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021年4月21日,唐家海事处执法人员在唐家2号码头登轮检查“棋顺交X”,发现该船没有机工在船,未能提供机工的船员证书,所配船员数量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规定的定额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条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责令立即予以整改,并罚款人民币3500元整。

2021年7月28日,唐家海事处执法人员在唐家1号码头登轮检查“成基汉X”,发现该船所配船员数量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规定的定额要求,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一款(一)(二)项规定,责令立即予以整改,并给予船舶经营人罚款人民币5000元,船长罚款人民币4000元整。

特别提醒

船舶应按照标准定额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且船舶所配船员的数量不可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规定的定额要求,船舶持有的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必须有效。

未取得合格的船员职务证书或者未通过船员培训,擅自上船服务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2021年3月2日,唐家海事处执法人员在大坞湾码头对开水域登轮检查发现“粤东莞货1XXX”部分船员未取得合格的船员职务证书或者未通过船员培训,擅自上船服务。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七条、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二)项规定,责令立即予以整改,并对该船舶给予罚款人民币4万元整。

特别提醒

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以及水上飞机、潜水器的相应人员,必须持有合格的职务证书。

船舶、设施上的人员不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021年3月2日,唐家海事处执法人员在唐家华发绿洋湾对开水域,发现“粤东莞货1XXX”不按照规定对顶停泊。根据中国沿海港口航道改正通告,该位置附近有海底电缆,禁止任何船舶抛锚和其他作业。该船起锚时触碰海底光缆,造成严重后果,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一款(一)项,责令立即予以整改,并罚款人民币8000元整。

特别提醒

船舶应在海事管理机构指定或划定的锚地、停泊区内停泊,不得在主航道以及桥区、叉河口等水域锚泊。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如有造成较为严重后果或者情节恶劣的,应当从重处以海事行政处罚。

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不按照规定报告

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船长、责任船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021年11月4日,唐家海事处执法人员在嘉润搅拌站临时装卸点,发现“鑫磊XXX”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不按照规定报告,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施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21年9月1日施行)第二十三条和第七条一款(一)项,责令立即予以整改,并给予船舶所有人罚款人民币6375元,船长罚款人民币1062.5元。

特别提醒

本国籍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必须向主管机关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

当前海上交通环境日益复杂

安全风险也不断增加

海上交通作为重点行业领域

维护安全形势稳定至关重要

海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都应不断加强

对海上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严格遵守各项规定

确保航行安全

同时欢迎大家拨打12345、12350热线

积极举报身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隐患

举报一经查实,将给予奖励!


附件下载:
分享到: